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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岁的儿童。
1、成人失去工作能力的近亲属是指父母和配偶的女性已达到55岁,男性年满60岁的父母和配偶已经完全失去了工作能力,即使他们都小于上述年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赡养人是指未成年人,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或者是成年后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近亲属。具体的根据受扶养人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3、如果护理期间,辅助设备的付款期或残疾的付款周期补偿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继续支付护理的辅助设备或残疾赔偿。
4、假如赔偿权利人是确实有需要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有关费用五年至十年。
5、对于赔偿义务人提出以固定方式支付残疾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6、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的支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固定数额支付有关费用。但是,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7、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写明定期付款的时间、方式和每次付款的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支付金额。
8、定期存款应当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寿命支付,不受本解释赔偿期限的限制。
9、根据各省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现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解释中提到,各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国家计划单列市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与上一年度的有关情况相适应。“去年”指一审法院辩论结束时的上一个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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