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评残新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5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评残新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一级残疾人为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植物性生存状态,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小肠切除90%以上等。二级残疾的参考标准是双眼球缺失,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双眼盲目5级等情形。以此类推,每一不同级别的参考依据都不一样。
交通肇事评残新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肇事评残新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肢瘫(肌力2级)。

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球缺失。

7、双眼盲目5级。

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 重度智力障碍。

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4、截瘫、偏瘫(肌力2级)。

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重度毁容。

8、双眼盲目4级。

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8、肝切除3、4以上。

19、胰腺全切除。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肢残疾

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重度外伤性癫痫。

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盲目3级。

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5、一侧全肺切除。

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17、 双侧肺叶切除。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膀胱全切除。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智力障碍。

2、单肢瘫(肌力1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重度尿崩症。

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8、面部中度毁容。

9、 双眼低视力2级。

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两肺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19、 全胃切除。

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1、重度肛门失禁。

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重度排尿障碍。

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0、 双侧卵巢切除。

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六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2级)。

4、不完全性失语。

5、中度外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1、肝切除1/2以上。

22、胰切除1/2以上。

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交通事故当中的评残标准是由国家医学部门权威出台的参考依据,以上只给大家提供了一级伤残六级伤残的参考依据,实际上,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也是一共划分成了十个级别的,主要是每个级别的参考依据都有着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我们就算知道参考依据恐怕也不能全然理解。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0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4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肇事评残新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8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7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2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0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6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4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5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4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5****86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2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1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5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5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宿迁188****787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2****334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587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2024交通伤残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伤残标准的参考依据是类似于植物人状态基本就是一级残疾了,然后四肢截瘫,肺功能和肝功能严重受损等情形属于二级残疾,以此类推,三级残疾到10级残疾给受害者造成的影响会逐步减轻,但可以被评定为10级伤残的,说明有些伤害也是无法愈合的了。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等级建设评定。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交通事故受伤鉴定参与度50%法院判决强险不考虑参与度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受伤鉴定参与度50%,判决交强险不应当考虑参与度。
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如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此之外,法律再无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的情形。即使受害人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也不会减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损伤参与度就更不能成为在该赔偿限额内可以减少的因素。所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路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主要是依据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国家城市道路照明安装、验收管理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法规进行验收 验收的具体内容大体上有这些:路灯灯柱基础、灯柱、灯具、架空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变压器及乡试变电站等及其配套的相关技术资料。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环评报告是施工许可证的依据,还有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百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此外,申请施工许可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8级工伤伤残鉴定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8级工伤伤残鉴定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判定肇事逃逸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 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① 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肇事逃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 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① 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想把我 的车卖掉,换个新的,需要进行二手车评估,我想了解一下二手车评估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帮助。
[律师回复]
1.以新车的基本价格和当前的价格作为基本的参考,年份、车况、手续等都是直接影响二手车价格的因素,另外品牌知名度、新车价格变动、维修、配件、油耗也都是影响二手车价格评估时的重要因素。二手车商家如何评估价格呢?
2.配置的高低对车辆的评估定价影响大么?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发现某一车型的不同配置会有几种或十几种款式,而外形几乎是一样的。例如丰田花冠,根据配置不同花冠的价格在1
3.98万至1
8.48万元。车主的车辆并非均为基本型,配置的差异势必造成收购行情的变化。配置中增加的电动窗、电动后视镜、中控锁防盗器、真皮座椅、气囊、倒车雷达、液力式转向助力、高级音响、可调方向盘等,这些配置都会使车辆有所增值,但幅度不会很大。
3.二手车评估的基本折旧率,二手车商家一般会根据发动机排量、性能,结合配置的高低确定收购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新车基本型和豪华型即使差5万元,但二手车可能仅差2万元左右。发动机方面,二手车商家会根据每个排量中最低配置款确定收购基础价,再根据高配置车型具体情况适当增值,济南二手车评估就去华瑞源二手车市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误工日评定准则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关于误工日期评定准则的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是医院的出院小结,不过,如果在出院之后还要申请伤残鉴定的话,那么误工日期就应该一直计算到受害者拿到伤残鉴定报告的前一天。确定了准确的误工时间之后,才能结合着误工收入计算误工费的。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类鉴定 > 交通肇事评残新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