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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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多为发生交通事故,此类情形认定为工伤的为: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在规定时间上下班和路线,必须通过生产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没有自己的责任或责怪自己的主要责任。

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条件

对于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多为发生交通事故,此类情形认定为工伤的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的方法》的规定,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在规定时间上下班和路线,必须通过生产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没有自己的责任或责怪自己的主要责任。法律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逾期不办理的,职工及其家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起诉。其相对可以在公司不提出工伤维护的情况下,携带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相关证据等事故发生,下班路上,提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自行维护。

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职工上下班必须走的路线上发生的道路交通、机动车辆事故,职工本人不承担责任或者不负主要责任的。

有些劳动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中包括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标准,不支付劳动者住房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等情况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形式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维护两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用人单位有固定性的劳动支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不知道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建议在伤害发生后寻找能够识别伤害的人,工伤认定的条件和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与律师探讨一对一的解决方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的职工应当为工伤进行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为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

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以前或者以后,在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执行职务时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缺勤期间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工伤的其他情形。

细则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职工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死亡的或是在48小时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

2、职工为了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受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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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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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是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法院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二、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各方都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该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但《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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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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