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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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上来讲是更偏重于彩礼是给女儿的,除非女儿主动放弃。否则父母无权拿。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法律上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吗

法律上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吗

法律上来讲是更偏重于彩礼是给女儿的,除非女儿主动放弃。否则父母无权拿。

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

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结婚三年以上一般是不返还的。

彩礼名义上是给女方父母的聘礼,但是一般父母都不收,都给女儿自由支配,也都会当做两人的家用。这个没有严格的界限。

彩礼的问题需要自己多加注意有关的法律规定,毕竟生活中的传统习俗与有关的条例还是存在不小的差异,如果自己的事情处理存在不小的争议,那么有关的问题解决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支持,不过在生活中有关的问题只要双方的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协商就可以合理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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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并非一成不变,若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或其他理由,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抚养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离婚后,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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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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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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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女方父母私吞了彩礼怎么办?
这种情况其实现在已经非常少了,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会是这样,尤其是会出现在女方还有一个弟弟的情况下,因为很多家庭会把这个彩礼钱用作女方弟弟的彩礼钱,所以一般就拿不回来了,但是这个也是不可以说什么的。
这里也不能说叫私吞,意思就是女方父母留下了彩礼钱,没有给自己的子女,一般来说女方父母返还彩礼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全部返还+嫁妆
如果经济条件还算可以的女方家庭,往往是这么处置彩礼的,男方给的彩礼再加上女方父母给的嫁妆,一起给女儿陪嫁,为女儿添妆,这样小一辈步入新生活的经济压力会小很多。这种多出现在独生子女家庭。
2、彩礼作为嫁妆返还
有些家庭经济稍微紧张一些,可能出不起比较高的陪嫁,那么就会把收到的彩礼作为陪嫁钱,再加上一些被子等陪嫁物件送女儿出嫁,减轻女儿的经济压力。
3、返还部分彩礼
有些女方家庭因为经济紧张、家里还有弟、妹尚未步入婚姻或者当地习俗的缘故,会留下部分彩礼钱,只返还部分给女儿,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大家在结婚前协商清楚就可以了。
4、不返还彩礼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女方父母私吞了所有彩礼”,这种情况实际上还是比较少见的,但是也不能完全避免,遇到这种情况,其实很难操作,如果你还打算娶人家女儿的话,从法律角度是很难要回这个彩礼的,除非没有结婚,那还是有可能走法律途径要回来的。
● 没有结婚(也不打算和女方结婚了)
可以走法律途径要回彩礼,因为彩礼赠予的生效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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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之后,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一般是认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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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结婚登记后以后彩礼一般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您的母亲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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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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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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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不返还彩礼的相关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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