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抵扣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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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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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抵扣,消费税是价内税,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有两种情况:1、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2、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所以,消费税抵扣范围是很有限的。
消费税抵扣是什么意思?

一、消费税抵扣是什么意思?

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抵扣,消费税是价内税,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有两种情况:一是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二是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所以,消费税抵扣范围是很有限的。

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凭证条件

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消费税计算依据

我国消费税的计税为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计征:消费税=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消费税=销售数量乘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白酒、卷烟):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乘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乘单位税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价内税),但不含增值税(价外税)。

消费税的征税项目是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的,有目的性、重点地选择某些消费征收消费税,更好限制一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同时,消费税征收环节还具有单一性;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了解消费税的相关常识可以帮助自己正确认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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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抵扣个税什么意思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利息抵扣个税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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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你好,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消费税抵扣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随着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产生了一些新的消费税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对如何申报消费税,尤其是如何进行消费税已纳税款抵扣拿不准。
今年4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了新增的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即(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凡在以上范围的,都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gt;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又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对于这些提供的资料,国家有严格的要求。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可抵扣消费税的已纳税款的计算,不同的行为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立抵扣税款台账,详细反映抵扣情况。
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时该如何处理。近期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某纳税人表示,自己生产的一次性筷子是购进商业企业销售的一次性筷子进行简单装饰后而销售的,是否也可以抵扣已纳税款。近期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对此予以明确:“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为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就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让纳税人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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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抵扣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还有不抵扣?
[律师回复] 进项税抵扣,也就是税额抵扣,又称“税额扣除”、“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有不抵扣的原因:《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即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近期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有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对类似。,《实施细则》中专门做了规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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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发票抵扣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即: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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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最近对工资税计算有点疑惑,听网上说一定的消费税 抵扣工资税的,请问这个情况属实吗,如属实它是怎么个抵扣法呢,谢谢。
[律师回复] 计算所得税时,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
  
一、概括: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可以直接扣除的税金
  
(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计入本科目。另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规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上述四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二、计入相关资产,间接扣除的税金
  
(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车辆”成本,依法计提折旧。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契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者“固定资产——房屋”,依法摊销或者计提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价值结转“开发商品”,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三、不得扣除的税金
  
(一)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但依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相关成本,在当期或者分期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来源于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缴纳环节自然不能在企业重复扣除。当然,若职工与企业约定,取得税后工资,则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采取倒算的方式,将要承担的税款与实际支付的工资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及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其实还是包含在“工资薪金”之内。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以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也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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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发票抵扣就是将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过程,进项税是你买东西的时候交给销售方的,销项税是你收到的购货方交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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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的税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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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经过认证后,可以做为进项税额,在申报时抵扣购进货物时已缴纳的增值税。比如:当月购进货物金额为10000,专用发票上开具的税额为1700,这个1700就是可以抵扣的部分,如果卖出金额为11000元,那么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就为1717元,应纳税额就为1717-170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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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抵税额,简单可理解为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即出现了留抵税额。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增值税额。而销项税,则指销售时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而言,形成留抵税额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集中投资、货物生产周期较长等。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八、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21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级或者 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1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1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 (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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