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建议判刑和实判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公诉人建议判刑和实判有一定的关系,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人民法院只有建议的意义,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进行确定。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

{ArticleTitle}

一、公诉人建议判刑和实判有关系吗?

公诉人建议判刑和实判有一定的关系,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人民法院只有建议的意义,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进行确定。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公诉人的职责是什么

1、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2、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三、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是怎样的

1、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2、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必经程序。

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根据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情况,紧紧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讯问。讯问时要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条理清楚,层层深入,要合理掌握讯问的范围和重点,突出案件的主要情节,重点进行讯问。对一些与案件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可以略问或不问。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对被告人认罪并陈述清楚的犯罪事实,应抓住主要情节简略讯问;对被告人对定性有异议的,应着重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其实施行为的手段、过程上详细讯问;对被告人避重就轻、推脱罪责的,要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造成后果等方面进行讯问;对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要从现场情况和细节上进行讯问。

公诉人可以在开庭时作证,也可以就判刑的相关事宜提出意见,但是提出的判刑意见并非会成为最终的判决。公诉人建议判刑和实判往往存在着误差,但是若是公诉人能够提交足够的证据,那么检察院在判刑时,是一定会根据证据判刑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2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诉人建议判刑和实判有关系吗?
一键咨询
  • 154****68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8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7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2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2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8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7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6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6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5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0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6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1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2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权债务和实缴有关系吗
公司中的债权债务和实缴资本之间是有一定关系的,当一个公司的股东实缴资本等于自己的认缴资本时,他就和公司之间没有债务关系。但是,当公司的股东实缴资本小于自己的认缴资本时,他就和公司之间有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缓刑建议书上没有写缓刑建议书要判实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向提出的建议,最终怎么判刑还是根据实际案情而定的,这时候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判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的危险,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因此,哪怕量刑建议书上没写缓刑建议,法官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反之也一样,哪怕写了缓刑建议,法官也可以不采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52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缓刑建议书没有写实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向提出的建议,最终怎么判刑还是根据实际案情而定的,这时候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判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的危险,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因此,哪怕量刑建议书上没写缓刑建议,法官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反之也一样,哪怕写了缓刑建议,法官也可以不采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
领导在要求我为叔叔办理赡养事情,想到了一些事实赡养关系公证书事情的关键的地方,但是我又不清楚,你们可以具体的介绍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主要的一项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证明各种经济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  (2)证明各种民事合同、协议。例如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赡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赔偿协议、民间借款(还款)协议、拆迁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4)继承公证;  (5)证明各种单方法律行为。例如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赠与公证、声明公证、承诺公证、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和保证书公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6)事实赡养关系公证书 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例如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公司创立大会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缓刑建议书没有写,要不要判实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向提出的建议,最终怎么判刑还是根据实际案情而定的,这时候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判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的危险,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因此,哪怕量刑建议书上没写缓刑建议,法官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反之也一样,哪怕写了缓刑建议,法官也可以不采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关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的关系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监狱实刑建议书上没有写缓刑需要缓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向提出的建议,最终怎么判刑还是根据实际案情而定的,这时候建议当事人一定要委托律师辩护,争取判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的危险,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因此,哪怕量刑建议书上没写缓刑建议,法官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反之也一样,哪怕写了缓刑建议,法官也可以不采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在福建省的一家公司工作时起了劳动争议,想来咨询一下,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五)构建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24.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对可能影响本地区安定稳定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定期排查,沟通联络、分工协作、有效应对、全力化解。 (六)构建反馈通报机制 25.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反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人民调解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确认效力的,按照各自管辖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予确认效力的,应当定期反馈并适时指导。 26.不予确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反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知、决定、裁决等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的,应当及时反馈并提供司法建议。 四、明晰工作职责,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发展 27.明晰审判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抓紧建立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或邀请工会工作人员、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协助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包括案件通知、移送、调解书制作、归档、统计等内容。 28.明晰仲裁职责。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请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定条件的工会公职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担任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支持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29.明晰工会职责。全省各级工会应当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职工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地方工会要建立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室的工作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室可设在地方工会所属的职工服务中心(或帮扶中心),并配备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各级工会应当保障被选任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的工会工作人员按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30.明晰指导职责。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参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工会工作人员身份的仲裁员、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仲裁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指导。地方工会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职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3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加强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32.强化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密切配合,加大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力度。将工会工作人员身份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的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的培训纳入总体培训规划,通过开展庭审观摩、经验交流、业务研讨、组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33.强化考核表彰。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对职工维权工作定期联合考核,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34.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职工维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35.强化舆论宣传。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是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共同推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举措,各部门应通力协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52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朋友公司内部处理一些问题,有人建议把财务信息公开,所以他想知道财务信息公开该怎样实施?
[律师回复] 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做好保障性住房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三是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
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即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
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披露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事项,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加强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知识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你好咨询一下法检查院建议实刑,到法院有没有可能判缓刑,
[律师回复] 怎么判是法院决定的,检察院只是建议、只要法院认为可以判缓刑,就有可能判缓刑。你可以点击我的头像,里面有我的电话,或者你在网上搜索我的名字也可以找到我。我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参与数百起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其中具有重大国内外影响的有: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2011年,全国数百家报纸、杂志、电视台报道)
“乌海金店特大抢劫杀人案”(2012年8月中央电视台12频道“一线栏目”和内蒙古卫视4月报道)
“吉水金店抢劫杀人案”(2011年江西省内具有轰动性影响)
“根河市公安局副局长滥用职权致人死亡案”(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具有轰动性影响)
“北京刘某杀妻案”(2007年全国数十家报纸和电视台报道)
“北京赵某、梁某劫杀网友案”(2012年北京电视台报道)
“莱芜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贪污受贿案”(2013年山东省十大贪贿案)
“济宁市某亿万富翁涉黑案” (2014年山东省打黑除恶第一案)
此外,代理的著名非刑事案件还有:
“歌手张可可诉天涯网名誉权案”(2006年全国十大网络侵权案件之一,包括中央电视台12频道在内的全国数百家媒体报道)
“著名中医学家李柏松诉北京宝芝堂医学研究院侵犯著作权案”(全国数十家媒体报道)
“中国档案索赔第一案”(2006年《劳动午报》报道)
“十八年前工伤索赔成功案”(2010年《中国民族报》报道)
“著名影视明星肖像权维权系列案”(2016年10月开庭)等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农民工属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的哪一种?
1、劳务外包公司是用人单位,农民工和劳务分包公司是属于劳动关系,他跟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接受农民工外包服务的公司是用工单位,他和农民工是劳务关系。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律师回复]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清单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计价规范本身的缺陷: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过于笼统和门类不全,清单项目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普遍感到费时费力:在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中,需分别按清单计价方式和定额计价方式来计算项目的工程量和套定额,即包含了两次算量(计算清单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和两次定价(确定定额子目单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普遍存在的编制质量差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如时间紧、编制人员素质低、粗心等)很容易造成工程量计算错误(或清单与定额的工程量混乱等)和定额套错;也存在清单的的项目特性描述与定额套取相互矛盾的情况;还有因清单和定额的工程量单位规定不统一,易在软件计算输入数据时因疏忽而造成错误。目前清单编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有: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清单编号与项目描述矛盾、清单编号混乱、工程量小数点位数计取错误等现象。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问题仍存在大量的工程量计算:尽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看起来很科学,招标人算量、投标人报价,其实负责任的投标人还是需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复核,一是为了确认待承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准确数量,以利合理制定和安排施工方案,二是有利于采取必要的投标策略,对清单报价中的单价进行必要的调整。另外有的工程量不管投标人员有无责任心均必须要计算(如基础的垫层方量等),因此投标单位投标工作量未见减少。仍按定额计算工程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在于打破由政府的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单价的做法,让企业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但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根本没有企业定额。所以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还是通过按照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来计算综合单价。这种做法的实质还是沿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只是表面形式的变换而已。需考虑的因素更多、更累: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填的综合单价实际上是一个个的小预算,包含了利润和风险等因素,且非特殊原因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如有错也是一错到底,因此在报价时需考虑更多、分析更多。同样也存在报价中的费时费力和容易出错误的情况。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未要求投标企业按统一的现行定额进行报价,各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机械装备情况、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及所掌握的价格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上述原因可能会使各个投标企业的报价差异较大。如某投标企业采用了先进的施工工艺,节约了造价,但该企业可能会因有不合理低价而废标。不平衡报价造成评标困难,一方面是不平衡报价过多,引起业主反感,是否定为废标有争议;另一方面业主的澄清调整困难,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单位应为千克,而误为吨,属明确错误,而个别投标单位则采取不平衡报价,在评标时业主想澄清调整报价就会遭到部分投标单位的反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全面完整,选用的材料品牌规格不够明确、结算时可能的单价调整方式约定不够详细。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造成施工合同不能很好地满足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公诉人建议判刑和实判有关系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