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有几个等级?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请阅读以下文章,了解医疗事故伤残认定相关知识。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按照对患者个人生活的损害程度分为四个层次: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二次医疗事故:对病人造成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损害的;
三级的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造成了轻微的残疾,或者对他们的器官组织引起了损害,并引起了一些功能障碍的。
第四类医疗事故:对病人造成明显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后果的。
分类标准:
(1) a类医疗事故
死亡。
(2)甲乙类医疗事故
(二)重要器官丧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特殊医疗依赖,完全不能自理的。例如,在下列情况之一下:
1. 植物人状态;
2. 极度严重的智力迟钝;
3.临床判断不能恢复的昏迷;
4. 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由呼吸机维持;
5. 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上无法恢复。
(3) a类医疗事故
器官丧失或完全丧失功能,无法补偿其他器官,可能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或无法照顾大部分生命。例如,在下列情况之一下:
1、 双眼球提取;或双眼物镜检查证实无光感;
2、 小肠90%以上消失,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功能肾功能丧失或孤立性功能肾功能丧失应采用透析替代;
4、四肢肌肉Ⅱ级(等级2)低水平(包括Ⅱ),临床判断无法恢复;
(4)乙级医疗事故
器官丧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严重功能障碍、可能有特殊医疗依赖或终生不能自理的病例之一。例如,在下列情况之一下:
1. 严重的精神发育迟滞;
2. 经客观检查证实的单眼眼球摘除或哑光感觉;眼结构损伤矫正视力< 0,02、视野半径<50,闪烁视觉诱发电位(VEP) P100波潜伏期延长>160ms(ms)。
3.完全丧失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
4. 上颌骨和下颌骨完全缺失,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 全肺一侧缺失,需要进行胸部矫正;
6. 肺功能受到严重损害;
7. 如果还有经常性的功能不全,并且新功能是四级,
8. 还有是经常性的新功能的不全,另外也伴有不可控的狠严重的心律失常。
9. 食管闭锁,依赖造口术;
10. 肝脏缺损3/4,严重肝功能损害;
11. 胆道损伤对肝功能造成严重损害;
12. 全胰腺缺失;
13. 肠道缺损大于3/4,普通饮食不能维持营养;
14. 部分肾损害和部分失代偿;
15. 双侧睾丸及副睾丸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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