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分公司设立步骤如下: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经验收人员第一次审查后,发出“验收通知书”或“收到申请材料”;如果申请不符合接受要求,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的所有材料(发出通知)。
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按照法定表格的规定,应当当场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并发出“登记通知书”;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出企业登记材料核查所需事项的通知,并作出批准或者拒绝申请的决定。
三、经过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可以通过注册决定通知进入影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二、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书(由公司盖章)、指定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具体的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4、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
5、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出租人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正本、复印件和出租人产权证书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书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人是饭店或者饭店的,应当提交饭店或者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分支机构申请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在注册前提交审批,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
8.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副本;
以上复印件未注明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公司应当加盖公章,正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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