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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仍然有效,并且不会停止执行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复议的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不需要停止执行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需要停止执行:
(一)答辩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暂停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其他法律条文或者法规中说明可以中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工作,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经集体讨论批准,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判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继续往下作出决定;
(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间段:
1、主要事实不清,确认证据不足的;
2、在申请基于错误的基础的情况下的;
3、违反法律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视为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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