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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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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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怎么办?

行政复议期间,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仍然有效,并且不会停止执行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复议的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不需要停止执行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需要停止执行:

(一)答辩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暂停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其他法律条文或者法规中说明可以中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工作,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经集体讨论批准,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判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继续往下作出决定;

(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间段:

1、主要事实不清,确认证据不足的;

2、在申请基于错误的基础的情况下的;

3、违反法律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的。

(四)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视为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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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具体是谁
1、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2、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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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朋友有关于收养的问题咨询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请问2018事实收养新政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申请
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子女”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抬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
(3)同意送养意见。
其他的送养人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审查
、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
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三、收养人与送养单位
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由送养单位的人事部门按《收养登记申请书》中“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目内容要求,填上相应的内容;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意见签宇、盖章”栏内,将被收养人来源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签名,单位的人事(办公室)部门盖上单位行政公章;
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上面是2018事实收养新政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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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领域的两种不同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实施,涉及权利义务设定,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并承担责任;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基于职权执行,不直接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但可能产生实际影响。两者在性质和功能上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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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现在是一位就读的大学生我打算签户口在杭州吗但是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资格,杭州户口迁入政策具体有哪些实施政策及内容?
[律师回复] 杭州户口落户有7种方案:
应届毕业生落户,其条件为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单位签合同、缴纳杭州当地社保),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人才引进落户,其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2)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3)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学历(3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4)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无社保和居住证要求)
(5)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1个月社保到账记录,无居住一年要求。
购房落户,其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1)2006年3月20日之后在杭州滨江(80万)、下沙(60万)、钱江新城(100万)购房,2008年10月14日之后在拱墅区(80万)、江干区(80万)、下城区(80万),西湖区(80万),上城区(100万)付清相应房款的。
(2)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5)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实际入住);
(6)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7)所购房产3年内不得交易。
海外留学生回国落户方案,其条件为国外留学(包含香港、澳门)本科及以上学历,经过教育部认证并且在杭州落实工作单位后可以在杭州落户。
投靠落户方案,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老年投靠
申请条件:
(1)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55周岁;
(2)外地无子女,其子女均在杭州市区的,可到杭州市区投靠子女;
(3)杭州市区有子女,外地也有子女的,按“就小城市、就多数子女”原则投靠;
(4)夫妻双方原籍在杭州市区,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退休,有子女在杭州市区的,达到投靠年龄后可回杭投靠;
(5)外地老年夫妻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
2、未成年子女投靠
申请要求:凡15周岁以下(含15周岁)未成年子女或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夫妻投靠
申请要求:夫妻婚龄满3年(含3年),外地农村农民与本市农业户口村民结婚满2年的,在杭一方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外地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投资纳税落户方案,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内资投资落户条件:
1、199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来杭投资企业;
2、来杭投资企业在杭已正常运转(国地税累计缴纳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中,外地资金须占25%以上;
3、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实缴),可办理1名专职人员进杭落户。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5、申请人需高中以上学历;
6、申请人必须是公司股东或者有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二)外商投资落户条件
1998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区新批或在该年度起增资10万美元以上并在本市或区缴纳税收满1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每投资10万美元外资可办理一名企业管理人员进杭落户;
(三)纳税落户方案
申请条件:外地来杭州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从2000年开始凡连续两年内缴纳地税满1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代表本人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连续两年每年缴纳地税满15万元,业主本人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办理落户手续
高技能人才落户方案,其条件有如下几条:
(1)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2)35周岁以下符合当年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3)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4)其中
1、2两类人员需在杭工作满5年(要有连续5年的社保证明、不能中断)且在杭拥有住房,第3类人员需在杭落实工作单位
杭州紧缺工种名录:
车工/数控车工,冷作钣金工,物流师,铣工/数控铣工,工具钳工,汽车维修工
磨工/数控磨工,机修钳工,钢筋工,镗工/数控镗工,装配钳工,西式烹调师,
加工中心操作工,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模具制造工,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锻造工,手工木工,制冷工,冲压工,砌筑工,架子工,
焊工,服装制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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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实施方式是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实施方式是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也就是义务人在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履行行为确定的可以替代的义务的情况之下,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就可以代为履行,这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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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具体有哪些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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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给付并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就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的单方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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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所在的公司是原来的国企。但是现在搞资产重组,我所在的国企也必须要进行重组了。国有资产重组 政策具体有哪些实质性规定?
[律师回复] 产权关联转让:不征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不断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已经走出国门,成为国际市场上价廉物美的新选择,而装备企业强强联合,也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前段时间,六合区一家专门制造汽车配件的老牌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了另一家具有核心技术的装备制造公司,成立了新的集团公司,在核心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上踏上了新台阶,市场占有率也有所提高。但是企业的赵会计在申报税收时却遇到了问题:因为是合并形成的集团公司,新公司的合并究竟符不符合国家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能不能享受优惠。带着疑问,赵会计来到了六合地税局。
税务人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这里的不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该政策对于集团企业重组安排来说,无疑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极大利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之间股权或资产划转的税务成本,有利于集团企业通过低税负的重组实现资产或业务的剥离和重新划分,优化集团企业内部的业务架构和资源配置。
特殊股权收购:不征企业所得税
近期,南京某投资公司准备收购一家科技企业70%的股权,共计700万元,其中70万元股权用现金支付,630万元股权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收购前就了解到该科技企业拥有2项获得国际认可专利技术,价值是研发成本的数倍,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为本次收购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本次收购行为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保持不变,不需要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改制产权转移:印花税有优惠
近日,一名企业财务人员前往秦淮地税办税服务大厅购买印花税票并咨询政策问题。该财务人员告诉税务人员,他们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制,与另一企业签署了《资产重组暨增发股份协议》,涉及到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不知道如何缴纳。
税务人员告知该财务人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税务人员同时指出,该优惠政策仅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他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公司制改造:契税有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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