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79条规定适用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同时列举了五种情形。该条表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样三个条件。然而刑诉法第69条、75条以及79条规定,对于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予以逮捕。可是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一个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在刑法条文中最高刑都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如危险驾驶罪。但是此类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了刑诉法69条、75条的规定,此时是否适用刑诉法第79条的规定。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认为,刑诉法 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适用于所有的逮捕情形。
对于虽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也必须同时符合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一般逮捕条件。因为逮捕作为刑诉法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涉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任意扩大逮捕的适用范围。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意见建议,违反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据69条、75条的规定没收保证金或责令具结悔过、变更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建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还可以在以后的法庭庭审认定中,把此类违反规定情节作为一个“从重情节”对待,量刑时予以考虑。
意见二则认为,不适用刑诉法 79条,直接适用刑诉法69条、75条的规定即可。
此种意见认为刑诉法79条是一个常规条款,刑诉法69条、75条是个特殊条款,常规条款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法律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而对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受常规条款关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条件的限制,此时应适用刑诉法69条、75条是特殊条款。如果认为采取逮捕措施的必须适用刑诉法79条规定,则不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达不到徒刑以上刑罚,无论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有多么严重,只是因为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而被永远排除在适用逮捕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此,则刑诉法第69条和75条的规定将几乎失去意义。
上述第一种意见从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着眼,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等其它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这三个逮捕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那些法定最高刑低于徒刑的刑罚,因为与逮捕条件之一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匹配,所以,法定最高刑低于徒刑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如何都不可适用。而第二种意见是从刑诉法第69条、75条的规定出发,对那些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法定最高刑怎样,只要违反了这两个法条的规定,都可以适用逮捕的条件。
刑诉法第79条是针对逮捕所列举的5种情况。对于逮捕而言一般是针对于有犯罪事实,或者是可能有犯罪事实的犯人所作出的相关决定。首先这是为了保证社会的相对稳定,其次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会进行顺利,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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