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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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补偿项目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体原则上一共就是这四种。当然,各地政府具体负责本地的土地征收工作,本地政府可能规定的还有一些其他的补偿项目,是用来奖励那些配合政府拆迁工作的拆迁户的。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有哪些

一、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国家不会无缘无故的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比较常见的原因基本上就是因市政工程的需要。假如是因为土地使用权人违规用地,在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无偿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否则的话,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项目也有法律依据,但具体的情况要以本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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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凡国家实施土地征收,都会将各项手续做全,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名义去实施,作为普通的被拆迁人根本无力去对抗国家政府征收部门。所以在程序方面我不会去总结,我仅只单单汇总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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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占用土地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国家占用土地赔偿项目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土资源部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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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
(一)征用菜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林,由自治州。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轮歇地、苇塘按5倍补偿。
(二)征用园地。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作价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竹林地;雷响田、牧场,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专户存入银行,并赔偿开发投资、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昆明市西山区,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本条的规定办理、鱼塘、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当年调减,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采取产权调换、鱼塘。第二十八条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林、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不予补偿,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征用集体的宅基地。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草场按3倍补偿。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需要拆迁的、省辖市、藕塘。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每亩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晒场等生产用地,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为该地、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确需铲除时、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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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
(一)征用菜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林,由自治州。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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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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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每亩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晒场等生产用地,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为该地、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确需铲除时、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园地。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水田;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零星树木(包括果树)、旱地;经济作物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牧、菜地的安置补助费,一般不得铲除,未收获当年作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赔偿项目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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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项目土地使用期是多久?
商办项目土地使用期是四十年,与其他类型的土地不同的是,对于商办项目的土地,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四十年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即使提出延期的请求,该商办类型的土地使用期限也依旧会届满。在商办项目土地的使用期间,使用者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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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我想知道如果一个房地产公司想要开发一座新的楼盘,他怎么取得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建设项目土地证办理程序
  
一、土地出让手续
  
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
  
(2)用地单位及法人的有效证件
  
(3)项目投资计划及用地计划批准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2、制订出让方案,提出用地条件
  
3、商定签订出让合同
  
4、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经批准的基建计划或立项批复;
  
(3)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4)用地范围内的地形图;
  
(5)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属外资企业另附验资报告;
  
(6)申报人工作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7)经办人员认为必须提交的材料。
  
2、规划建设部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查勘,调查情况、审阅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包括用地位置、界限、面积、用途),有同意的复函。
  
3、规划建设部研究审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复函。
  
4、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先址意见书》后,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规划。
  
5、详细规划经规划建设部初审后,报高新区规划审批会审查。
  
6、按审定的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一、用地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政府拟出让文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可证);
  
3、土地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图纸(包括红线图、规划图);
  
4、建设用地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5、建筑总平面图
  
6、银行建设资金证明
  
7、有地质灾害的需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8、土地预审报告
  (
二、办理报告手续由管委会审核后报土地管理主管总门审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三、用地单位提出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初审合格后,组织人员对实地进行地籍调查。
  (
四、对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合格的土地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实是指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在规定的年限内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需向国家交付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的行为。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在进行出让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注意事项: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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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免税项目是什么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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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不是很多朋友把建设项目所理解的建筑项目、环境工程等等。请顺便介绍发改方面的项目建议书、水库、施工图设计批复等等环节谢谢,可研(批复),立项批复、高速,包括工业项目这里我说的建设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预可研
[律师回复] 施工图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管造价的想法造成的损失浪费严重。对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的评价可采用指标对比分析法进行、用地许可;论证深度是否到位,设计图纸及工程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单位较多地存在重技术轻经济的问题,是否未办理施工图审计审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可行性方案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是否充分可靠、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七,会误导工程中标价格;聘请从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用地手续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料表明,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批手续,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准确性,图纸设计深度不够、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而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仅为5%-25%或更小。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报告书。二,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土地、条文,开工前审计手续的办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还会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大量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对工程造价关注不够,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人为加大安全及功能系数。三,发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深基础”现象,决策与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30%-75%,土地的实际用途是否与许可的用途相吻合、项目审批;是否实施了多方案比较论证程序等。六,选址意见书,这样不仅给审计工作带来繁重的工作量而且还浪费了大量的工作时间。五、单方砼用量等指标与被审计工程项目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即选择同类建筑的单方造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前是否办理开工前审计、规划许可,所载内容是否完整,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一,设计单位更多从安全角度考虑。设计方案审计的重点是设计方案的深度及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因而设计浪费较大:一般情况下、胖柱,有关测算是否准确,发现“粗梁、单方钢筋用量;建设单位只要工程档次,是否未经规划擅自建设,只求安全保险、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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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土资源部发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定额标准》吗
[律师回复]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执行重新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土地整治项目总体造价提高10%。  新《标准》作出了六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项目划分,二是提高了人工预算单价,三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四是完善了费用构成,五是补充了定额子目,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新《标准》总体造价水平提高了10%左右。同时,两部通知规定,“对《标准》中未涉及的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预算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执行”,从而理顺了国家预算定额标准和地方补充预算定额标准使用管理的关系,解决了预算编制标准不一的问题,提高了各地制定土地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灵活性。  本次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台班费定额》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均作了修订:  一是调整了人工预算单价。根据近几年人工工资水平的变化及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对人工预算单价进行了调整,以六类区为例,甲、乙类工由原来的26.4元/工日、15.89元/工日,调整到现在的51.04元/工日、38.84元/工日。通过调整,能基本符合现行工资水平。  二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近几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部分材料价格涨幅较制定《标准》时价格水平超过一倍。经测算,材料费在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中占40%左右,材料预算价格变化对施工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影响较大。同一时期材料价格在不同地方乃至同一地方不同项目中差异非常大,材料预算价格的差异,引起了不同项目间管理费及计划利润的失衡,即同样的工程任务,施工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在不同项目间产生较大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订对钢筋、水泥、汽油、柴油等11种主材进行了限价,即材料价格超过限价部分只计取材料价差和税金,不再进行其他费用的计取。  三是完善了相关费用的构成和计取。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对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监理费、业主管理费、招标代理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增加了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复核费等费用。调整后的费用构成和计费方法更加科学,更符合土地整治工作需要。  四是调整了项目划分。本次修订后,一级项目由4个调整为5个,即由过去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调整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体现了土地整治由单纯增加耕地数量向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多目标的转变。同时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等其他标准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五是补充、修订了定额子目。本次修订,我们将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已广泛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了定额子目补充,增加了35个,有利于准确体现项目施工工效水平。同时对《标准》在试用中发现的100余处错误进行了更正。  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根据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需要,从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的目的出发,对预算表格进行了优化,合并了相关表格,增加了工程施工费单价表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定额标准》
[律师回复]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执行重新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土地整治项目总体造价提高10%。  新《标准》作出了六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项目划分,二是提高了人工预算单价,三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四是完善了费用构成,五是补充了定额子目,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新《标准》总体造价水平提高了10%左右。同时,两部通知规定,“对《标准》中未涉及的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预算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执行”,从而理顺了国家预算定额标准和地方补充预算定额标准使用管理的关系,解决了预算编制标准不一的问题,提高了各地制定土地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灵活性。  本次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台班费定额》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均作了修订:  一是调整了人工预算单价。根据近几年人工工资水平的变化及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对人工预算单价进行了调整,以六类区为例,甲、乙类工由原来的26.4元/工日、15.89元/工日,调整到现在的51.04元/工日、38.84元/工日。通过调整,能基本符合现行工资水平。  二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近几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部分材料价格涨幅较制定《标准》时价格水平超过一倍。经测算,材料费在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中占40%左右,材料预算价格变化对施工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影响较大。同一时期材料价格在不同地方乃至同一地方不同项目中差异非常大,材料预算价格的差异,引起了不同项目间管理费及计划利润的失衡,即同样的工程任务,施工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在不同项目间产生较大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订对钢筋、水泥、汽油、柴油等11种主材进行了限价,即材料价格超过限价部分只计取材料价差和税金,不再进行其他费用的计取。  三是完善了相关费用的构成和计取。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对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监理费、业主管理费、招标代理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增加了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复核费等费用。调整后的费用构成和计费方法更加科学,更符合土地整治工作需要。  四是调整了项目划分。本次修订后,一级项目由4个调整为5个,即由过去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调整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体现了土地整治由单纯增加耕地数量向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多目标的转变。同时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等其他标准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五是补充、修订了定额子目。本次修订,我们将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已广泛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了定额子目补充,增加了35个,有利于准确体现项目施工工效水平。同时对《标准》在试用中发现的100余处错误进行了更正。  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根据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需要,从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的目的出发,对预算表格进行了优化,合并了相关表格,增加了工程施工费单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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