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要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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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的要点是有首部,序言,正文和结束语这四部分组成。代理词首先肯定应该有一个准确的标题,通过标题要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序言也要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代理人在接受代理后进行的工作,正文是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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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要点是什么?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就是一般的民事代理词,法律上其实对民事代理词的格式并没有做什么特别严格的要求,但基本上代理词都要写清楚以上这些内容。整篇代理词必须要简洁明了,最起码让法官或者说其他的民众,通过代理词就能基本了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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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要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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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待遇的代理词应当包括强调伤者的伤情跟工作的关系,同时还要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伤者也要提交工伤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并提交用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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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的一个好哥们上周在工地搬砖的时候,砸坏了一条胳膊,现在已经手术完了,却陷入了和资方的工伤纠纷,想咨询一下律师,有没有什么成功的工伤待遇案件代理词?
[律师回复] ????尊敬的主审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白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与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和参加庭审,了解了案情,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
一、被告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且已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该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该项诉求已经超过了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该项起诉。
????被告白某在2013年某月某日晚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对方肇事车辆逃逸。该交通事故某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白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该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某月某日,被告白某作为申请人向某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14年某月某日作出了某人社伤险认决(某)字【2014】0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方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方未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故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的认定属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责和权限,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如对工伤认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即原告的该项诉求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医药费,总计5120
2.41元。
????其中:某县人民医院:单据4张,总金额为102
9.19元;
????某大学附属医院(第一次):单据1张,总金额4237
1.64元;
????某大学附属医院(第二次):单据4张,总金额7070.64元;
????民寿堂某光片费用:单据1张,总金额90元;
????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单据3张,金额640.94元
????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lt;工伤保险条例gt;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应当赔偿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总计52
5.00元。
????被告两次住院共计15天,伙食补助标准为35元/天/人,计应赔偿52
5.00元。
????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lt;工伤保险条例gt;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当赔偿被告交通费,总计37
3.00元。
????被告两次住院共计15天,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用为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计22
5.00元,长途公共汽车为实报实销,车票金额14
8.00元,总计373元.00。
????
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lt;工伤保险条例gt;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食宿费,总计2250.00元。
????被告共计住院15天,根据省外150元/天/人,计应支付2250.00元。
????
5、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给被告护理费1500.00元。
????被告共计住院15天,按照护工标准150元/天/人,计应支付1500.00元。
????
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854
3.80元。
????经过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劳动能力的鉴定,停工留薪期为十个月。被告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0
5.76元,故十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450
7.60元,期间原告支付了被告工资551
3.80元,应予扣除,即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845
3.80元。
????
7、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应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10
2.20元(4903元×60%×9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30
2.00元(4093元×14个月);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55
8.00元(4093元×6个月)。
????
8、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预交的初次鉴定费用600.00元,应当由原告支付。
????被告的上述主张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相关证据已在法庭出示并经对方质证,望贵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被告从某县人民医院转院到某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属于私自转院,不予认可相关费用。本代理人在法庭上已有理有据地充分给予了反驳,现特别强调:被告方已在庭上提交了某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某月某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上面的“处理意见”中明确写明了“去上级医院继续诊疗”。因此,被告去某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并非私自转院,而是因伤情危重,并且是经原治疗医院准许转院,我方现也已将费用清单提交法院,故对治疗发生相关费用,原告应予支付。
????
三、庭审过程中,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在此,本代理人代表被告白某及其家人对主审法官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白某刚满十九周岁,因工伤已造成残疾,现在所有的治疗费用全是自己垫付的,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费用,连最起码的关心、问候都没有,其对员工的冷漠、轻视令人难以接受,也于法难容。我方作为弱势群体,恳请法庭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本案。为防止对方借调解之名,无故拖延诉讼,导致久调不决现象发生,我方当事人在此明确表明观点:无论调解或判决,望贵院在简易程序三个月审限予以结案。
????综上所述,被告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经法定程序认定,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该项起诉。原告对其各项主张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属于主观臆断和猜测,不应得到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各项损失的主张,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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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在工厂上工的时候,不注意受伤了,现在要打官司,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第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9个月...”第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
我爸爸在一个私人企业买了养老保险,但是现在人家不返钱了,所以我问下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代理词可以怎么写呀
[律师回复] 代 理 词
仲裁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仲裁。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工,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七个月不足一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属实,问题是被申请人该不该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代理人认为,根据以下规定,被申请人不需要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

1、1998年8月22日施行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备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不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2、2006年3月1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6】107号)
“三、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发前,应按照199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规定参保并缴费;《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发后,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备注:从以上复函可以看出,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工只有在一年以上的才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与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办上班七个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考虑。
代理律师:事务所
GYJ 律师
二O一O 年六月日
以上是对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代理词的回答
前不久我叔叔受了工伤,最近要上诉审理赔偿的,想知道目前的工伤待遇行政诉讼代理词怎么写明呢?
[律师回复] 目前的这个工伤待遇行政诉讼代理词,具体是仲裁庭对本案的审理和调查,使在座的人们看到了这样一个非常清晰的事实:申诉人于2004年2月15日下午3:20分左右在被申诉方车间操作折弯机,加工文件柜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及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被轧伤,经海军厦门鹭海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及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完全离断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伤残七级。对此厂方负有完全不可推卸的责任。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被申诉方如今提出:“与申诉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简直是信口雌黄。众所周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将成为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工伤认定,首先要明确认定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被申诉方于2004年4月7日依法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于同年同月9日由法定代表人裴维金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受理。倘若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所作的委托认定结论不服,依法完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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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的代理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工伤待遇的代理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强调伤者确实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了受伤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伤者到工伤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结果;伤者确实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明确提出伤者的辩护请求,例如要求赔偿误工费或者医疗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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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尊敬的主审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接受被告白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与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和参加庭审,了解了案情,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且已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该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该项诉求已经超过了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该项起诉。
被告白某在2013年某月某日晚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对方肇事车辆逃逸。该交通事故某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白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该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某月某日,被告白某作为申请人向某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14年某月某日作出了某人社伤险认决(某)字【2014】0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方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方未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故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的认定属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责和权限,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上就是关于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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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烈士子女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待遇如下:
1、烈士遗属除享受上述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3、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4、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5、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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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风险代理吗?
工伤保险待遇是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赔偿是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工伤风险代理合同无效。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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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要点有哪些
情况概述:经调查,该事件涉及多方利益,主要包括合同违约、财务纠纷以及人员调整等核心问题。目前,各方正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力求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同时,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确保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我们将持续关注并报告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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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为工伤的事情,要去处理保险待遇,所以要先咨询一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算起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用:实行指定医院就医,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用人单位支付30%,社会保险机构支付70%。
(二)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工伤鉴定结论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全部 职工— 一级残废24个月 六级残废14个月 二级残废22个月 七级残废12个月 三级残废20个月 八级残废10个月 四级残废18个月 九级残废8个月 五级残废16个月 十级残废6个月
(三)工伤补偿金: 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四)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按辞职、终止合同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40个月,7级25个月,8级15个月,9级8个月,10级4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计发工伤辞退费后,工伤保险关系即终结。
(五)残废退休金:鉴定为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残疾等级鉴定结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计发至死亡。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若高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计发。 一级残废90% 二级残废85% 三级残废80% 四级残废75% —每年7月份在上一年退休金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调整增发,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人员回原籍异地安置的,由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七)残疾护理费: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确定,以工伤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 一级残废二级残废— 五项需护理70% 四项需护理60% 三项需护理50% 二项需护理4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八)康复辅助器具:安装及维修、更换假肢、补眼、镶牙、配轮椅、拐杖等,需分别由指定工伤治疗医院、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经市劳鉴会批准,其费用按国内普及型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工伤残疾退休金人员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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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你好,我叔叔在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还在纠结,请问2018年代老工伤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十、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以上就是2018年代老工伤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今年刚上班不久,在上班的时候受了伤,和公司去年前的劳动合同,每个月公司都会给我们买保险,2018年代工伤待遇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2018年代工伤待遇及赔偿标准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工伤认定标准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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