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每一段的关系都包含两个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两者的身份很有可能是多重的。例如我是这一个债务关系当中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另一段债务关系当中的债权人,那么当这种身份出现的重合的时候,如果债务到期,自己的债权没有办法行使的时候,而发现自己的债务人是另一段关系当中的债权人,那么此时可不可以代为行使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银行能否代为申请:
1.我国《合同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如果债务人不行使或者是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话,那么债权人是可以履行代位权代替债务人来催告债务的。
2.如果是在银行与公司的债务债权关系当中,公司是另一段关系当中的债权人,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了确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话,银行是可以代替公司向第三人进行催告,并且将催告得来的资金作为这段债务关系当中的本金或者是赔偿金归于自己使用。
二、当然,并不是所有看似符合这个关系的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想要行使的话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要有着合法的借贷合同才可以。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从主体上来讲,合同的内容上来讲,还有签订的方式上来讲,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意思表示真实,才可以确定自己所提出的这段债权债务的关系的确存在,而不是空口无凭讲出来的。
2.债务人的确是另一段关系当中的债权人,并且自己的债权到期了却没有实现。通俗来讲,这一条的要求就是说欠自己钱的人必须有其他人欠他的钱,并且这个钱到期了之后,债务人没有去索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此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拒绝行使债权的这个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才可以。通常情况下来讲,如果银行想要向公司催告债务的话,一定是公司的延缓交付行为给银行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才可以要求银行公司去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是有银行来代替公司行使债券。
4.只有符合了以上的三种情况,才可以用债权来行使代位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处于一个虚设的位置,由于自己之前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害,所以应当让渡出一些自己的权利来满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如果公司向银行欠钱的话,到期了之后银行可不可以申请进行代为的相关问题,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只要满足上述的几个条件就可以了。不过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应当事先通知公司以及公司的债务人,让双方都有一个准备,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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