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银行可以代申请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浏览10w+
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71人
专家导读 是可以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所以银行可以代申请。
公司债务银行可以代申请吗

债权债务关系当中,每一段的关系都包含两个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两者的身份很有可能是多重的。例如我是这一个债务关系当中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另一段债务关系当中的债权人,那么当这种身份出现的重合的时候,如果债务到期,自己的债权没有办法行使的时候,而发现自己的债务人是另一段关系当中的债权人,那么此时可不可以代为行使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银行能否代为申请:

1.我国《合同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如果债务人不行使或者是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话,那么债权人是可以履行代位权代替债务人来催告债务的。

2.如果是在银行与公司的债务债权关系当中,公司是另一段关系当中的债权人,但是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了确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话,银行是可以代替公司向第三人进行催告,并且将催告得来的资金作为这段债务关系当中的本金或者是赔偿金归于自己使用。

二、当然,并不是所有看似符合这个关系的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想要行使的话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要有着合法的借贷合同才可以。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从主体上来讲,合同的内容上来讲,还有签订的方式上来讲,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意思表示真实,才可以确定自己所提出的这段债权债务的关系的确存在,而不是空口无凭讲出来的。

2.债务人的确是另一段关系当中的债权人,并且自己的债权到期了却没有实现。通俗来讲,这一条的要求就是说欠自己钱的人必须有其他人欠他的钱,并且这个钱到期了之后,债务人没有去索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导致债权人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此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拒绝行使债权的这个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才可以。通常情况下来讲,如果银行想要向公司催告债务的话,一定是公司的延缓交付行为给银行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才可以要求银行公司去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是有银行来代替公司行使债券。

4.只有符合了以上的三种情况,才可以用债权来行使代位权,此时债务人可以处于一个虚设的位置,由于自己之前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害,所以应当让渡出一些自己的权利来满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如果公司向银行欠钱的话,到期了之后银行可不可以申请进行代为的相关问题,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只要满足上述的几个条件就可以了。不过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应当事先通知公司以及公司的债务人,让双方都有一个准备,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司债务银行可以代申请吗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0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5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3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4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7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8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8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3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3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2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0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1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6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公司债务银行可以代申请吗
是可以。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所以银行可以代申请。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银行申请破产后银行债务怎么办?
银行申请破产后银行债务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管理人在接手公司破产之后,要进行债权的申报处理的。银行申请破产后银行债务怎么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夫妻债务代理代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
(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3)代理人认为,就原告方的情况看,也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胡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某某是开担保公司的,是有社会经验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顾问的,其应当知道要夫妻共同来承担该笔债务需由两夫妻共同签字在法律层面会比较安全。从其第二次出具借条时让胡某某找担保人签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处。借如此巨额的借款给胡某某,可以说李某某作为举债之人是比较主动的,如果在借款当时,原告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确认借款可以说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借款当时,胡某某和被告2两夫妻确实需要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会应原告要求过来签字的。但原告却没有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可以说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隐瞒胡某某借款的意图,因为如果借款当时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
年月日。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0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人代位权可否作为债权人
[律师回复]
一、哪些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二、哪些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债等,不可代位行使。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什么是债权代位,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如何认定代位权
[律师回复]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专属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务人如何申请解冻银行卡
债务人申请解冻银行卡有以下几种措施:(1)债务人愿意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2)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或得到原告谅解的,由原告提出解冻申请,经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冻结;(3)积极履行债务,完全履行偿还义务,即偿清债务,法院必须在结案后规定时限内解除冻结。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专属权。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0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财产代管人是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的。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也就是说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虽说财产代管人应当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在面对不知真假的债权人时,难免不太相信,故而不还债时大有可能的。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提讼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提讼,请求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像提讼,但是被告就由债务人变成了财产代管人。这里可能有的人不是很明白,主要是对于债务的性质。一般的债务基本上没什么疑问,例如债务人失踪前因生意对外借债,到期应当偿还,只要以债务人财产能够清偿的,代管人不得拒绝。但是对例如赡养费和抚育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是否需要支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与失踪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代管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务人如何申请解冻银行卡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债务人如何申请解冻银行卡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怎么判决,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0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代位权债务人的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律师可以代理债务纠纷吗,请律师代理追债需
[律师回复]
1、民间借贷请律师追债做风险代理是要约定风险代理的期限、代理费用的数额等问题。
2、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不预先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3、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适用风险代理。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4、风险代理又可分为全部风险代理和部分风险代理。

1)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代理人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2)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代理人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代理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5、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由选择风险代理。
债权人可否代位行使代位权?
[律师回复]
一、哪些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二、哪些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债等,不可代位行使。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务人如何申请解冻银行卡
债务人申请解冻银行卡有以下几种措施:(1)债务人愿意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2)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或得到原告谅解的,由原告提出解冻申请,经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冻结;(3)积极履行债务,完全履行偿还义务,即偿清债务,法院必须在结案后规定时限内解除冻结。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公司债务银行可以代申请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