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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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2)《世界版权公约》。(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国家(地区)对非本土(本地)作者作品的版权保护。主要依照国家(本地区)版权法和有关国际条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国际公约

(1)《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

(2)《世界版权公约》。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TRIPS协议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方面,将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几个国际公约纳人其中,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成员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最低水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一项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将包括若干国际公约,包括“伯尔尼公约”,涉及版权和相邻权利的保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给予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成员的最低版权保护水平和相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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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5日生效,由缔约国组成伯尔尼联盟。到2003年7月,已有151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2)《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缔结,1955年9月16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该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3年7月生效。我国于1993年4月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成员代表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TRIPS协议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方面,将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几个国际公约纳人其中,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成员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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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特征还有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顺便提一下如何取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问题. 著作权一般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向外国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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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地域性特点,是指在一个国家依法授予的权利,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特征还有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顺便提一下如何取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问题. 著作权一般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向外国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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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特征还有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顺便提一下如何取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问题. 著作权一般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向外国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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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受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受保护的作品有文学的作品还有口述的作品以及音乐、美术还有建筑的作品等等;这些都是属于在著作权的保护法范围之内,只要一旦有人侵犯,必定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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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美国朋友最近在写一本书,准备出版。他能受我国著作权保护吗?我国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哪几类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和中国人一样都受保护吗
[律师回复] (1)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的主体包括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判定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位作者”。  (2)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同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5、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不再享有该原件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即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9、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属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自传者享有,写作人或整理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
我的一个朋友是一个音乐家,在国外创作了一个英文歌曲,但是在国内也广为传播,最近发现有人盗版这首歌,请问国外作品受保护么?外国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而仅仅是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一般认为,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这就意味着,抄袭而成的作品,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独创性。一件作品,尽管其内容与其他作品相同,但只要其表现形式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的,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张悲鸿独立画的马与徐悲鸿画的马都同样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作为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成果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在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独立完成,是作者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成果。换言之,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2合法性。
作品仅有独创性尚不足以使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此规定表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但要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而且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对于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的合法性仅指作品的内容本身应当是符合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问题。一般认为,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整个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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