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伤残标准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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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吉林省交通伤残标准具体是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吉林省交通伤残标准具体是什么

一,吉林省交通伤残标准具体是什么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交通伤残的标准在不同的时期里存在一定的变化,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约束,但是只要自己的鉴定资料齐全就可以合理的处置,但是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上会有不少的阻力,因此自己需要积极的准备有关的证件,进而维护促进有关的进程,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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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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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经营餐馆项目,总投资为45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万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万元,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万元。
  第二条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餐馆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丙方 %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 每年餐馆总销售利润进行分配或再投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决定权按出资比例多少来界定。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餐馆的管理及日常事务。薪酬为底薪 元+ % 利润提成,经营期间乙、丙两方均有权了解餐馆的账务及经营情况。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只要三方继续合作,本协议持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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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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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3、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餐馆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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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工伤的原因住院了,我想问一下吉林省工伤工资待遇具体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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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市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吉林市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吉林市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吉林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吉林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吉林市工伤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吉林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吉林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朋友在吉林省工作,因为最近身边有同事受了伤,被认定为工伤,请问18年吉林省工伤工资,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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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吉林省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1~4级的生产赔偿标准的话,它的标准是27个人的本人工资依次往下,每次减少两个月的本人工资。其实不仅仅是在吉林省各个地方的一个赔偿的标准的话,都是按照这种情况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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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吉林省林业局林场清林工属重体力吗?重体力是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林业局职工不属于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性60,女性50周岁。
工人退休年龄2015年新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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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友在工地上受了工伤,想要了解一下吉林省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有什么数据?
[律师回复] 2017年吉林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市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5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注意事项:
本办法中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吉林省2017年工伤赔偿可以参考以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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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3工伤赔偿伤残金标准是多少?
吉林省工伤赔偿伤残金标准对应伤残等级,如果是5级伤残,则标准是18个月的工资,10级伤残对应7个月工资。伤残金计算是根据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另外,职工被评上伤残,还可以每月领取伤残津贴。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去当地的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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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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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怎么计算?
吉林省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按照具体的案件的受害者的损害程度进行认定,并且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还有伤残的等级进行处罚,按照城镇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的人均收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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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们好,请问吉林省诈骗罪量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简要分析,我妈妈涉嫌诈骗,我很担心她老人家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上述即为吉林省诈骗罪量刑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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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吉林省,丈夫三级肢体残,大女儿二级精神残现在的低保是C类我家共四口人小女儿不到三周岁,低保能被取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县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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