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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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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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但这并不意味这有限合伙人就完全无法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了。所以,有限合伙人是否能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吗

一、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吗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力便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但这并不意味这有限合伙人就完全无法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了。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若是合伙企业中有有限合伙人的话,则此时一般是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而并非是普通合伙企业,毕竟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作为有限合伙人,往往不能参与合伙事务的的处理,但是就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实现在看来也未尝不是在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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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提起诉讼 ;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 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 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但是,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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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 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 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有限合伙人并无直接或者 间接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一般不会损害本有限合伙 企业的利益。有限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限定, 如果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则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 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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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其它有关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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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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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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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只进行投资,而不负责事务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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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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