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停车位是属于谁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地上停车位是属于谁的?

一、小区地上停车位是属于谁的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

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从《民法典》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对于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呢?由于地面停车位也是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范围内,因此一般来说这样的地面停车位自然也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而并非是开发商所有。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6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地上停车位是属于谁的?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7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7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4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5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1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0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7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6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0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6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2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3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6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为你推荐
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对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86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住宅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的归属权应该归谁,开发商可以出售吗售吗?
[律师回复] 小区车位大体上有三种,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
第一种,产权归谁就是谁的,这种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是有法律保障的。
第二种,但是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三种,这种车位一般划在小区道路旁,系占用小区公共资源,认定其为全体小区业主共有。
开发商无权私自出售或出租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若开发单位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私自出售或出租,开发商属于无权处分人,业主有权向申请撤销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也可以将租赁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你好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吗还是属于开发商所有
[律师回复] 基本上分三种情况: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地上停车位是属于谁的?
地上停车位属于谁要根据车位的设置情况而定,对于本来就是用于规划车位的,可以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对于占用业主的道路或者场所设置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对于小区楼下商铺门前的车位,首先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将汽车刮花、放气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赔偿或负责把车修好,对于由于汽车损坏后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占用道路停车位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也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究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到现场的两家单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从现有法律上来讲,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
“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86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对于小区楼下商铺门前的车位,首先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将汽车刮花、放气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赔偿或负责把车修好,对于由于汽车损坏后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占用道路停车位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也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究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到现场的两家单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从现有法律上来讲,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
“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对于小区楼下商铺门前的车位,首先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将汽车刮花、放气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赔偿或负责把车修好,对于由于汽车损坏后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占用道路停车位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也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究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到现场的两家单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从现有法律上来讲,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
“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对于小区楼下商铺门前的车位,首先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将汽车刮花、放气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赔偿或负责把车修好,对于由于汽车损坏后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占用道路停车位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也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究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到现场的两家单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从现有法律上来讲,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
“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对于小区楼下商铺门前的车位,首先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将汽车刮花、放气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赔偿或负责把车修好,对于由于汽车损坏后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占用道路停车位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也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究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到现场的两家单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从现有法律上来讲,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
“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86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对于小区楼下商铺门前的车位,首先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将汽车刮花、放气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赔偿或负责把车修好,对于由于汽车损坏后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占用道路停车位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也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究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到现场的两家单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从现有法律上来讲,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
“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对于小区楼下商铺门前的车位,首先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将汽车刮花、放气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赔偿或负责把车修好,对于由于汽车损坏后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占用道路停车位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也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究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到现场的两家单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从现有法律上来讲,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
“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店铺门口停车位是属于店家的还是公用的
对于小区楼下商铺门前的车位,首先要弄清是市政用地还是小区规划内的用地。
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将汽车刮花、放气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赔偿或负责把车修好,对于由于汽车损坏后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占用道路停车位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私占公共停车位并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也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共停车位是社会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共停车位不是某个单位和个人的私有领地,沿街店铺、业主、个人都有权停放车辆,但须遵循先到先停的原则。
对商家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究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还是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到现场的两家单位工作人员说法不一。从现有法律上来讲,这个处罚权依法应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然,如果这个处罚权已经依法定程序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除外。
“私自占用公用停车位的行为非常普遍,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也可以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设置专门的违法泊车举报热线电话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小区物业收取地面停车位管理费属于合法行为吗
[律师回复]
1、小区车位管理费收取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合法的。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是有前提条件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对于小区内部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和共同议定的议事规则共同决定,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少数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了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
3、实践中,如小区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应当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果物业根据与业主的协商一致提供了相应服务,就可以收取相关费用。第2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可以收取管理小区停车位服务费用。扩展资料:如果遇到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小车管理费可以这样维权:
1、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对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及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根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就业主委员会而言,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成立,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依法成立。
3、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集中的意愿和要求,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进行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物业纠纷 > 地上停车位是属于谁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