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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股权质押也叫做股权质权,是指股权所有人将其股权作为质押标的设立质押。关于质押,以质押标的物为标准划分的话,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而股权质押就是一种权利质押。股权质押是指债权人因为股权质押的设立而取得了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质押没有规定,在我国的《担保法》中,对于质押担保制度算是真正的确立起来,其中包括了股权质押的内容。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是可以质押的。同时,第七十八条也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另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的标的就是股权。股东,因为他对公司的贡献,从而获得的股权。其实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还有程序来参与公司的事务,股东也在公司享有一些财产权益,并且这些财产由转让的功能。
另外,作为可以质押的标的物,他必须要符合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第一个就是财产的权利,第二个是可以转让的权利,股权,它具有这两种属性。因此在质押的关系中,它是非常适合的,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内涵,其实在我国股权的内容上,传统的公司理论也会将股权分成互惠权和自立权,自立的权利,他指的是财产所有权,还有分红权以及认购新股权,剩余财产的非法分配权等等。
对于我国的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详情还要再参照我国的金融法,还有票据法以及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如果对于这些专门性的法律,你看不懂的话,也可以去咨询律师。那么这篇文章对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也就介绍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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