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费该由谁付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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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使用费该由谁来付,可以协商解决,看专利由谁所有。所有权者缴纳专利费用。如果原公司已经取得专有使用权,就无需再支付专利费用。具体要看你们原来实施的专利使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使用范围如果没有涉及分公司,建议还是先协商。
专利使用费该由谁付

专利是一项发明,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他们的发明或者设计,可以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在保护期内,如果他人想使用自己的专利,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谁应该支付专利费,谁就可以谈判,看看谁拥有专利。专利所有人支付专利费。

原公司取得专用权的,不需要缴纳专利费。具体取决于您最初对专利使用合同的执行情况如何的规定,如果使用范围不涉及本部门,则建议先协商。

这两家单独的公司可以自行谈判,也可以与外国公司联合谈判,以决定如何支付。否则,双方都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使用费的承诺取决于您签署的许可合同。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进行了初步分析:

公司是分开的,原公司的债权人债务关系由新公司承担。因此,分离后两家公司应分享专利许可费。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国公司可以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赔所有专利许可费;至于分离后两家公司内部部分的比例,两者应自行达成一致。同样,上述分析是基于没有合同。建议聘请律师详细解释情况。

两家公司可以协商谁付款,但两家公司对外界承担连带责任,外国公司可以向任何一家公司索赔。这只是初步判断,也取决于外国公司与两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协议。

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付,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付款。这是指被许可人必须在合同中向许可人支付的使用费总额。

①用户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获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即使持牌人不能取得经济效益,也不会影响。但是,如果在效益很好的情况下实施其技术改造,在利润很大的情况下,再不能分享,更不用说确定总收益时可能找不到它的价值,估价也很低,其利益损失更大。

②对于一般情况下,虽然经过一次支付后,未来的利润都属于自己,但被许可人会在利润实现之前支付相应的利润,被许可人将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另外,由于专利的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不产生一定的效益,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相对较大,并且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不再与被许可人分担风险。不再关心许可方的生产和经营。因此,最终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合适的,一般不适合使用。

2、佣金支付是指专利权人在实施专利一定比例后,从被许可人的收入中提取使用费。

①专利权人经许可他人实施后,不能立即取得使用费,以前的投资和费用也不能立即收回。其利益的实现有赖于被许可方的实施,因此也不稳定,专利权的利益有赖于被许可方的生产绩效。这就要求专利权人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检查和监督,增加了专利权人使用费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加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不适合专利权人。

②对于许可方非常有利,不但在实施前不必投入更多的资金,减轻其财政负担,而且促进专利权人关心公司的生产经营,在技术和销售的各个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也可以通过处理账目来减少计算费用的计算基数(当然是非法的)。

3、入门费加提成是专利许可合同实践中最普遍的做法,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

入门费用是被许可的一方向专利权人给付的一部分费用,但是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的时候给予的。这个费用一般包扣了专利人为获得这个专利或者是维持该项专利有效而付出的一些费用。让专利人在许可他人可以实施该项专利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能有稳定的收入,以至于可以保证其合法的利益。提成就是专利权人很据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按照一定的比列提取的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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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使用费该由谁付
可以协商解决,看专利有谁所有。所有权者缴纳专利费用。
如果原公司已经取得专有使用权,就无需再支付专利费用。具体要看你们原来实施的专利使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使用范围如果没有涉及分公司,建议还是先协商。
俩个分立的公司进行协商,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共同与该外国公司协商,确定如何支付专利使用费,没有协商确定的话,那么双方均需要支付专利使用费。
该使用费用的承担要看你们签订的许可合同。 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做出初步分析:公司分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新公司承担,因此专利许可费应当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分担,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或同时向两家主张全部专利许可费用;至于分立后的两家公司的内部分担比例,由两者自行约定。再次说明,上述分析在未见合同的基础上作出,建议聘请律师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做出说明。
两公司之间可以协商由谁支付,但两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向其中任意一公司索要。这只是初步判断,具体还要看外国公司与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② 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
①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
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
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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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专利使用费该由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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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② 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
①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
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
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专利费谁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协商解决,看专利有谁所有。所有权者缴纳专利费用。 如果原公司已经取得专有使用权,就无需再支付专利费用。具体要看你们原来实施的专利使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使用范围如果没有涉及分公司,建议还是先协商。 俩个分立的公司进行协商,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共同与该外国公司协商,确定如何支付专利使用费,没有协商确定的话,那么双方均需要支付专利使用费。 该使用费用的承担要看你们签订的许可合同。 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做出初步分析:公司分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新公司承担,因此专利许可费应当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分担,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或同时向两家主张全部专利许可费用;至于分立后的两家公司的内部分担比例,由两者自行约定。再次说明,上述分析在未见合同的基础上作出,建议聘请律师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做出说明。 两公司之间可以协商由谁支付,但两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向其中任意一公司索要。这只是初步判断,具体还要看外国公司与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② 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 ①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 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 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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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由谁做出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做出。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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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由谁管理和使用
[律师回复] 1、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专设建制镇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向售房单位按购房款一定比例(2%一3%)交纳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护资金不计入其住宅销售收入,这一笔专项维护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护资金,在业主办理产权证书时,应将全部代收资金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确需使用维护资金,应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维护资金移交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护资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认为需要使用专项维护资金,应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3、专项维护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资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按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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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专利权应由谁管辖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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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有一个朋友,以前是在读大学的时候参加一次学校活动认识的,那个朋友他叔叔是在一家科研院上班的,但是因为他叔叔最近发明了一项东西而想要申请专利,但是专利权由谁管理啊?
[律师回复]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包括:
  
(1)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
  
(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民间借贷利息税由谁来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股东如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税率5%)及附加税费、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率20%)。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讼,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其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24%,24%以内的约定利率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24%不超过36%部分的,债务人自行履行债务的,可认为有效,但超过36%的,债务人可强求返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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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防专利专利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实施国防专利专利需要支付使用费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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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民间借贷利息税由谁来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股东如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税率5%)及附加税费、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率20%)。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讼,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其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24%,24%以内的约定利率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24%不超过36%部分的,债务人自行履行债务的,可认为有效,但超过36%的,债务人可强求返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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