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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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问题有: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等。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问题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问题有哪些?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犯罪现场由于外界环境因素,处于变化中,因此现场勘查要求突出一个“快”字。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缺乏应有的认识,怠于出现场,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为了配合证明案情,事后擅自删改笔录内容。

2.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现场勘查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地勘验检查或记录现场情况,但有的侦查人员凭自己主观臆断,对案情妄下论断,然后以错误论断进行现场勘查,任意夸大或缩小。

3.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章节均对现场勘查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笔录制作人员不符合主体资格、制作笔录过程中无见证人在场等等。

二、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1、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考虑到勘验、检查笔录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进行有效性审查。

2、适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活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应邀或主动派员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协助。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活动,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3、规范见证人制度。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的作用是为了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及监督,但许多见证人自身对现场勘查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其对现场勘查的见证效力也形同虚设。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司法机关首先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后,根据诉讼案件的审理需要来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当对现场勘验的主要情况进行笔录,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将无关紧要的内容记录在案,也不能凭空臆造,需要进行准确的笔录,避免发生证据认定错误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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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仪公(新)勘 [2010] 125号 年 月 日 分
接到 仪陇县新政镇公务员 A 区 9幢 1单元 6楼 1号
的 刘勇 报告□ /指派□:其家今天晚上被盗,要求公安机 关勘验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于 2010 年 05 月 10日 21 时 25 分开始, 至 月 时
现场地点:南充 市 (区、 自治州、 盟) 县(市、区、旗)
区 9幢 1单元 6楼 1号刘勇家中
天气情况:温度 24 ℃; 相对湿度 23 ; 风向 无 ; 阴□ /晴□ /雨□ /雪□ /雾□ / □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自然光□灯光□
共 页 第 1 页
现场勘验检查指挥由 新政派出所副所长 刘中平 担任。 勘验检 查情况 现场位于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 66号公务员 A 区 9幢。 北侧为仪陇县人民法院,西侧为仪陇移动公司,中心现场位于 9幢 1单元 6楼 1号,门锁完好无撬痕,进入该室后,该室为三室 两厅砖混结构,客厅物品摆放整齐,未见翻动痕迹;主卧室物品 摆放整齐,窗户呈关闭状,屋内有一木质床和木质衣柜,床上物 品摆放整齐,未见翻动痕迹,衣柜门呈关闭状;客卧室物品摆放 整齐, 窗户呈关闭状, 屋内未见翻动痕迹。 具失主刘勇等人介绍,
家中有陌生男子进入,见人回家便跑了,后发现家中被盗六、七 包玉溪香烟, 价值一百多元。 在其他部位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物品 或者痕迹,至此,现场勘验结束。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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