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30条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40人
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第30条的规定是:其实我们的理想是建立在社会化、财富化的基础上才能够满足生活最基本的需求的,在用工关系当中,维系双方最关键的就是每个月按时发放的工资,这也是属于员工的报酬权。在劳动合同法30条当中也有所提及,下面要了解的法律常识就是对劳动合同法30条的详细解释。

{ArticleTitle}

一、劳动合同第30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第30条的规定是:其实我们的理想是建立在社会化、财富化的基础上才能够满足生活最基本的需求的,在用工关系当中,维系双方最关键的就是每个月按时发放的工资,这也是属于员工的报酬权。在劳动合同法30条当中也有所提及,下面要了解的法律常识就是对劳动合同法30条的详细解释。

二、无故拖欠工资的相关内容

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我国劳动关系中的第30条中对于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明确的阐述,对各种情况的惩罚也是非常明确的,拖欠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获得劳动成果的权力。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6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合同第30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47****13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3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8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3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3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4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2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0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3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5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1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3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7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法律上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给予一定的保护。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如果存在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土地承包法第30条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土地承包法30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土地承包法第30条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土地承包法30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拖欠或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根据事实,依法迅速签发支付令。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一家民企,最大股东占30% ,第二大和第三大
[律师回复]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公司的股东根据出资数额不同,其享有的股权比例不同。一般情况我们认为大股东即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可以分成下面三种:
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而股东如何成为大股东,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在出资时达到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在公司设立后通过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变成大股东;
第二种:通过增资扩股认购股权的方式,扩大所持有的股权变成大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06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版劳动合同法第30条具体是什么规定?
新版《劳动合同法》第30条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及时足额支付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拥有劳动报酬权的支持和保护。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法第39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其他的工作制度和休息方法,法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44个小时,但单位也不是必须要执行法定工作模式的。2、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制度和休息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不会过度疲劳和身体健康。若是对劳动法第39条规定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6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解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作为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是在全日制用工的基础上所作的特别规范,劳务派遣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进行规范。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商品房第一房东和第二房东承租人签了合同是2009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我是第三承租人和第二承租人签合同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详细内容请电话联系。
[律师回复] 生活中,很多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通常这种情况我们将原承租人成为二房东,将新的承租人称为次承租人。那么,二房东和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这得根据出租人的意思表示分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是经得出租人同意的,则该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履行也没有障碍。如果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没有经得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出租人在知道转租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同意转租,合同有效。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但是转租的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第30条的规定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