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怎样缴纳?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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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怎样缴纳?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怎样缴纳

1、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免税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在我国相关的企业在进行分立是指相关的企业合并或重组的行为,这类企业需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相关的税种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缴纳,企业的办理时需要按照这类规定进行缴纳,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经济市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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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该文件同时规定。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对于被合并方来说,超过85%,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上处理。(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举例,企业重组,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企业被合并注销后,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企业股东获得收入,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举例,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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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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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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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律师回复]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税收方面分析,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并方来说: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此合并中,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且不以减少,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该文件同时规定。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对于被合并方来说,超过85%,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上处理。(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举例,企业重组,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企业被合并注销后,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企业股东获得收入,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举例,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2)被收购,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
什么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律师回复]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税收方面分析,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并方来说: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此合并中,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且不以减少,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该文件同时规定。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对于被合并方来说,超过85%,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上处理。(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举例,企业重组,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企业被合并注销后,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企业股东获得收入,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举例,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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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特殊性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予受理的情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但是被告的除外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如果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离婚判决书二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终结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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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企业特殊工种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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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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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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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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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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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山救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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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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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企业改制后有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算吗一般来说,改制或者私人企业的特殊工种不使用提前退休。当年的文件只针对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时,一般认为在非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员工有相应的岗位补贴。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如何制定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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