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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相关部门有权利暂时扣留事故车辆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并且需要开具相应的采取强制行政措施的凭证,对于被扣留的车辆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其进行妥善的保管,到期需要完整的返还给当事人。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和检验鉴定的机构约定进行检验检验鉴定以及完成的时间,其约定的时间不可以超过20天。如果需超过20天的话,需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并且要经过其批准,但是最终期限不可以超过60天。
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44规定:从得出检验鉴定的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天之内,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尽快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的驾驶证以及当事扣押的物品。如果是因为驾驶人逃逸导致事故的车辆无人认领或者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之后当事人在30天之内仍然不来领取车辆的话,如果经过公告之后三个月仍然不来接受处理结果的话,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扣留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4、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第四十九的规定,如果需要因为化验等原因扣留事故车辆和驾驶员的驾驶证的话,相关人员需要制作强制执行的凭证作为依据交给当时当事人,并且需要告知当事人被扣留的车辆以及需要扣押的证件扣押期限。交警扣押事故的车辆最多不可以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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