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5、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公司各位股东之间所拥有的权利理论上都是平等的,公司的运营事关各位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当某些股东做出了一些对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的时候,其他各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对该股东进行除名。如果股东会议最终的决议是除去该股东的名字,没有特殊约定的,这种决定一直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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