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减刑的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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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前减刑的程序有: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提前减刑的程序有哪些?

一、提前减刑的程序有哪些?

为了保证正确适用减刑,刑法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适用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需要明确的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符合判刑的条件,则是可以由监狱向法院申请减刑的,涉及到减刑的多少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减刑的适用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和认定,如果没有经过审批,是不可以适用于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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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的程序是哪些样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提请减刑的程序是哪些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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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减资的前提和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减资的前提和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实际情况看,办理公司减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二、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股东会决议
该决议内容包括:
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4) 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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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减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企业的减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减资的时候需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这么做一来是防止国有资产在变动中流失,再者是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合规。目前国有企业减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国有企业减资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国家出资企业减资的程序规定比较分散,经过梳理归纳,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国家出资企业的减资,如是同比例减资则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无需进场挂牌交易。如果非同比例减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公开、透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资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且按照公开挂牌交易的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罚金减免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罚金减免程序是如何的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具有刑法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具体执行机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和减免的具体机构。财产刑由
第一审人民执行。由于罚金刑兼具财产属性和刑罚属性双重特征,实践中出现了刑庭主导、执行庭主导和司法警察主导三种模式,争议颇多。笔者认为罚金刑由执行庭执行是合理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人民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二,符合审执分离的司法原理。审判权与执行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应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刑庭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又执行自身判决的财产刑,将审判职能与执行职能合二为
一,缺乏权力之间的监督,容易遭致诟病。同时刑庭自身审判任务较重,又缺乏专门人员、车辆和执行的经费,再负责执行财产刑势必牵扯合议庭大量精力,降低审判效率。而特定的执行机构在财产情况的查证和处理等方面手段专业、经验丰富;由执行机构执行财产刑,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国有企业减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企业减资程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减资的时候需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这么做一来是防止国有资产在变动中流失,再者是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合规。目前国有企业减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国有企业减资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国家出资企业减资的程序规定比较分散,经过梳理归纳,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国家出资企业的减资,如是同比例减资则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无需进场挂牌交易。如果非同比例减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公开、透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资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且按照公开挂牌交易的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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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提前还款程序
1、先查看贷款合同中有关提前还贷的要求,注意提前还贷是否须交一定的违约金;2、向贷款银行电话咨询提前还贷的申请时间及最低还款额度等其它所需要准备的资料;3、按银行要求亲自到相关部门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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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罚金减免程序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并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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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减免程序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罚金减免程序是要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罚金减免程序是如何的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具有刑法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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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机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和减免的具体机构。财产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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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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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权力之间的监督,容易遭致诟病。同时刑庭自身审判任务较重,又缺乏专门人员、车辆和执行的经费,再负责执行财产刑势必牵扯合议庭大量精力,降低审判效率。而特定的执行机构在财产情况的查证和处理等方面手段专业、经验丰富;由执行机构执行财产刑,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
[律师回复] 检刑抗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______人民以______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______(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
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 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______人民
检察员: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被告人______现服刑于______(或者现住______)。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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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需要什么程序
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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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特别程序的上诉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特别程序的上诉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的上诉条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不能上诉的。但是有充足的证据等,可以提请再审。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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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的办理程序
1、提前全部还款:由贷款银行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前全部还款手续。2、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贷款银行指导借款人填写相关协议。原贷款担保方式选择抵押+保险且抵押登记已完成的,和选择非抵押+保险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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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简易程序反诉提出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反诉提出时间
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无管辖权,该能否受理? 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提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4.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5、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是指反诉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即对上面其他条件(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的详细解释。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再例如,原告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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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是:
1、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等等。
2、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但是,,一要严格控制适用,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等等。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因此,必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扣押的各种物品,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必须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复婚登记的前提和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复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二)离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
1.5—
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出具的生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复婚登记;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对经查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收回离婚证件。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符合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复婚登记申请书内。
要如何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某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对度期末余额近
1.2亿元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计提约4100万元减值准备。该公司筹建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自2010年6月停建以来至今已停工近4年半,现在计提减值准备是“亡羊补牢”,还是事实如此?由于在建工程具有金额大、会计核算复杂、审计专业知识要求高的特点,企业常利用在建工程粉饰报表,某制药计提减值准备也难免让人产生遐想。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能否作为“利润调节器”
1.计提减值准备,会压缩企业利润。与别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样,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也会降低企业会计利润。
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随着市场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会发生停建、缓建,导致建设工程减值等情况。为了较真实地反映在建工程价值,企业应该定期或在年终,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存在下列一项或者若干项情况,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自2010年6月停建以来至今已停工近4年半,三精制药对此烂尾项目迟迟不计提减值准备有悖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影响报表质量,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正确判断,具有操纵利润之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所以,从会计处理上看,计提减值准备,会压缩企业利润,财报上的业绩也会大大降低。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可逆。虽然,所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都会降低企业利润,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所以在上市公司财报中,对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较普遍,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等减值准备计提较少,部分公司在某些年份大量转回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不排除利用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而对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一旦计提减值准备,便坚如磐石存在,无法作为利润调节器,也不能为过去的误判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埋单,这也是一般企业轻易不计提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另一个操作理由。所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具有“双刃剑”的功效,稍有纰漏,便会“作茧自缚”。
例如,某企业2010年新建一幢厂房,已停工半年,由于该企业资金断流,预计3年内难以开工。该厂房累计已发生支出1500万元,2010年末市场行情表明,建造同样的厂房,以同样的完工程度计算,只需1200万元。末,该企业再次检查估计该厂房可收回金额为1600万元。
解析: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010年末应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1500-1200),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000000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厂房3000000
借:本年利润30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000000
末,账面价值1500万元低于厂房的可收回金额1600万元,对于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此末应调整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为0.
如何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及性质和固定资产相同,计提方法类同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实务工作中,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提比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要复杂得多,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由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政策在期末计算得出,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综合统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董事会参与,需要各种行业参数,至于计提多少才算合适,需要一个科学的态度。目前很多资产市场尚不能达到较完善的程度,资产价格还带有很大随机性,不能认定为公允价值,但是在很多无法得知类似交易信息的情况下,还需要用其他方法来协助判断,如评估。而我国评估行业发展不够成熟和完善,评估方法和结果有很大弹性,执行中人为操纵的可能性更无法控制,企业很难获得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从而很难以客观的计量依据来确认可收回金额,这就使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仍然缺乏可靠性,因而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操纵仍存在一定的空间。
三精制药自聘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医院综合楼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这就使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更缺乏公允性,因而该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操纵的嫌疑难以排除。
如何规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一是完善内控。良好的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大部分上市公司建立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或者流于形式,或者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资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仍然较为薄弱。为了避免资产减值准备在计提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保证减值准备提取的客观公允,企业必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通过严格分离不相容职务、规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措施来进行。
第二是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外部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计监督对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不规范计提减值准备的行为已有所关注,但是监督的力度仍然有待加强。首先是注册会计师制度不够完善,会计师轮换、聘用制度不健全,不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性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应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强化中介机构特别是审计师的职责,使其真正承担起“经济警察”的职能。此外,我国目前缺乏关于资产减值的专门审计准则,不能给注册会计师资产减值审计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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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1、有期徒刑罪犯:由罪犯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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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要如何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某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对度期末余额近
1.2亿元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计提约4100万元减值准备。该公司筹建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自2010年6月停建以来至今已停工近4年半,现在计提减值准备是“亡羊补牢”,还是事实如此?由于在建工程具有金额大、会计核算复杂、审计专业知识要求高的特点,企业常利用在建工程粉饰报表,某制药计提减值准备也难免让人产生遐想。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能否作为“利润调节器”
1.计提减值准备,会压缩企业利润。与别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样,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也会降低企业会计利润。
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随着市场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会发生停建、缓建,导致建设工程减值等情况。为了较真实地反映在建工程价值,企业应该定期或在年终,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存在下列一项或者若干项情况,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自2010年6月停建以来至今已停工近4年半,三精制药对此烂尾项目迟迟不计提减值准备有悖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影响报表质量,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正确判断,具有操纵利润之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所以,从会计处理上看,计提减值准备,会压缩企业利润,财报上的业绩也会大大降低。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可逆。虽然,所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都会降低企业利润,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所以在上市公司财报中,对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较普遍,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等减值准备计提较少,部分公司在某些年份大量转回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不排除利用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而对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一旦计提减值准备,便坚如磐石存在,无法作为利润调节器,也不能为过去的误判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埋单,这也是一般企业轻易不计提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另一个操作理由。所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具有“双刃剑”的功效,稍有纰漏,便会“作茧自缚”。
例如,某企业2010年新建一幢厂房,已停工半年,由于该企业资金断流,预计3年内难以开工。该厂房累计已发生支出1500万元,2010年末市场行情表明,建造同样的厂房,以同样的完工程度计算,只需1200万元。末,该企业再次检查估计该厂房可收回金额为1600万元。
解析: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010年末应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1500-1200),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000000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厂房3000000
借:本年利润30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000000
末,账面价值1500万元低于厂房的可收回金额1600万元,对于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此末应调整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为0.
如何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及性质和固定资产相同,计提方法类同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实务工作中,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提比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要复杂得多,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由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政策在期末计算得出,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综合统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董事会参与,需要各种行业参数,至于计提多少才算合适,需要一个科学的态度。目前很多资产市场尚不能达到较完善的程度,资产价格还带有很大随机性,不能认定为公允价值,但是在很多无法得知类似交易信息的情况下,还需要用其他方法来协助判断,如评估。而我国评估行业发展不够成熟和完善,评估方法和结果有很大弹性,执行中人为操纵的可能性更无法控制,企业很难获得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从而很难以客观的计量依据来确认可收回金额,这就使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仍然缺乏可靠性,因而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操纵仍存在一定的空间。
三精制药自聘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医院综合楼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这就使得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更缺乏公允性,因而该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操纵的嫌疑难以排除。
如何规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一是完善内控。良好的资产减值内部控制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大部分上市公司建立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其中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或者流于形式,或者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资产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仍然较为薄弱。为了避免资产减值准备在计提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保证减值准备提取的客观公允,企业必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通过严格分离不相容职务、规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措施来进行。
第二是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外部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计监督对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不规范计提减值准备的行为已有所关注,但是监督的力度仍然有待加强。首先是注册会计师制度不够完善,会计师轮换、聘用制度不健全,不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性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应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强化中介机构特别是审计师的职责,使其真正承担起“经济警察”的职能。此外,我国目前缺乏关于资产减值的专门审计准则,不能给注册会计师资产减值审计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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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刑诉第二审程序的提起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它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二)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三)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
1、由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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