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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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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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3、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海事争议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见后附“法条链接”)。

但是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二、建设工程存在着哪些问题

1、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2、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诉讼时效起算主要分为两个时间点,一般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这里面又根据情况的不同,实际的起算点有不一样。而另一种最长时效起算点,则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最长为20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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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标准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总额。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粤高法[2000]31号)第20条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区分发包方对于挂靠施工是否知情有过错来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知情有过错,则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被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按照其与发包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对于挂告不知情无过错,则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中采用
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判决,因为这种观点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而且很好地平衡了发包方、挂靠人、被挂靠人三方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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