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有办案单位立即执行逮捕,逮捕的羁押期限是两个月,如案情复杂可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其中如发现新罪的可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两个月,在逮捕期限到期之前,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将嫌疑人逮捕,这样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环节,审查调查案件有一定期限,不能一直拘留嫌疑人,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如果案件比较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破案的,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期限。在拘留期间,嫌疑人可以提出会见代理律师,家属也可以定期去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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