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退出违约金最多给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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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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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退出违约金最多给多少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中提到,违约金上限不能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而且,股东如果通过合法的方式推出自己的股权的话,也并不一定就必须要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申请退出股权也是很正常的。
股权退出违约金最多给多少

一、股权退出违约金最多给多少?

股权退出违约金最多给多少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退出股权的方式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6、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利用减少注册资本退出

《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用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如果股权退出的时候需要支付违约金,公司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上限,已经超过股权退出造成实际损失的30%的情况下可以请求适当的减少。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倒闭,解散,回购,减资等这些事宜,股东不得不退出股权的话,根本就不涉及需要支付违约金,股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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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2007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该公司有3名股东,其中何某持有公司10%股权、石某持有公司75%股权,案外人林某持有公司 15%股权。2010年9月28日,何某与石某签署协议书,约定拟将公司全部股权出让给第三方,就此达成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何某同意将持有的公司10%股权作价40万元转让给石某,涉及其他权利及债权债务随股权而转让,何某授权石某全权办理公司出让给第三方等。何某表示股权转让后,暂不与石某办工商变更手续,待石某与第三方签约了股份转让合同,直接与石某指定的新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等手续。石某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在2010年12月28日前,将股权转让款40万元一次性汇入何某账号。双方还约定对上述条款及协议内容予以保密,如有违约双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或赔偿股权转让价作为违约金。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为此,何某还出具授权书给石某,授权由石某全权办理某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款接受等事项。
2010年10月20日,何某、石某和案外人林某认可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人均同意将各自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戴某、冯某。当日,上述人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石某名下75%股权转让给戴某、冯某;林某将名下15%的股权转让给冯某;何某名下10%的股权转让给冯某。自此,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石某变更为戴某,公司股东变更为戴某、冯某。在石某出具的欠条中,写有“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要求,今已完成转让手续,现欠何某肆拾万元正(整)转让费,于2010年 12月28日前归还。”
2011年1月31日,何某诉称因石某经营不善,公司股东决定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在2010年9月28日,双方达成了协议,自己所持有公司10% 的股权,作价40万元转让给石某,并有石某出具欠条确认,于2010年12月28日前支付自己转让款40万元。但石某在处分了股份转让后,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请求法院予以判决石某支付转让款40万元及利息,赔偿违约金40万元。 法庭上,石某辩称不同意何某诉请,双方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请求驳回何某之诉。还称若确系自己违约,则违约金设定过高,要求予以调低。强调自己对何某的欠条签字,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所签,不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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