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公告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除非法律有特别声明,一般情况下,公告催收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008年8月,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该条将适用范围局限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并不能广泛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可见,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金融资产公司接收国有银行债权时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布的催收公告或通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除此以外,采取催收公告方式主张权利能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目前法律还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按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释规则,除上面解释提到的情形外,银行在报刊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民事纠纷当中的公告是分成好几种不同的情形的,我们必须要结合公告的内容,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诉讼时效中断的这个问题。另外,国家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还有很多的规定都特别的不完善,类似于公告催收,银行或其他不同的债权人所采取的催帐方式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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