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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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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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未遂辩护词中主要应该包含请求减轻处罚等内容,也需要有双方的基本信息。法律是一道严格而不可触犯的底线,在生活中往往会存在触犯法律的行为,比如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往往选择老人和急于求利的人,倘若失败就是诈骗未遂的行为了。
诈骗未遂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诈骗未遂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诈骗未遂辩护词中主要应该包含请求减轻处罚等内容,也需要有双方的基本信息。法律是一道严格而不可触犯的底线,在生活中往往会存在触犯法律的行为,比如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往往选择老人和急于求利的人,倘若失败就是诈骗未遂的行为了。

二、关于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事借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其次、被告人刘某借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刘某行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讲就是“借”款时就没打算还款。人的主观思想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从被告人借取的绝大部分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事实,公诉机关得出的是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人据此事实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实可以概括为“借后债还前债”(通俗讲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某的客观表现显然不是不还,而是借钱也要还债,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一,“还前债”说明被告人刘某对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还要举债还债吗?其二,所借“后债”用于还前面的借款,这说明“借后债”的用途是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债”。

而注册公司、投资开发东门 地块都跟经营有关,何谈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刘某所借款项除了用于生产经营就是用于偿还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返还主观上故意霸占不予返还,即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赖帐不还。

2、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的行为。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企业亏损、负债累累的真相,虚构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

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会说明是资金周转困难,从没有虚构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赚钱。公司也确实在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借款人也从没有问被告人的公司经营情况。

对于非法诈骗他人财产,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诈骗没有成功,此时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是由于虽然此时没有任何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诈骗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极易导致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但是此时由于犯罪未遂,故而处罚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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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犯罪未遂辩护词该怎么写,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犯罪未遂辩护词范本如下: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
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处以7个月之内的有期徒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立即变更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的自由之身,保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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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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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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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才有效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合案情,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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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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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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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被告人樊某涉嫌强奸(未遂)案,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指派任建荣出庭参与诉讼,在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材料、参与庭审等的基础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焦点为被告人是主动放弃作案(即犯罪中止),还是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导致被告人强奸行为无法得逞(犯罪未遂)。从本案实际经过来看,为被告人主动放弃作案,犯罪状态应为中止。
结合本案,犯罪未遂一般为被告人体力不支,性能力不足或者被害人反抗导致被告人身体重要部位受制约或者第三方介入导致其犯罪行为无法得逞等。但具体本案中,被告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强奸行为,被害人的反抗行为不足以抑制被告人之侵犯,警方介入时,被告人主要为要回自己眼镜,而不是侵犯继续之情形,故被告人之行为不应为犯罪未遂,应为犯罪中止,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被告人将被害人压覆过程及被害人站起来整个过程来看,应为犯罪中止:
1、从被告人的体力、视力及具体压倒体位来看,被告人足可以控制住被害人,并进一步实施其侵犯行为。
被告人为水果市场搬运工,每天清晨装卸搬运1-4大车水果,而且通过频繁单次传递式抛投50-100斤水果来完成具体搬卸货、工作(该事实有卷宗材料确认其为搬运工和被告人本人陈述以及水西关水果批发市场郑卫东(其雇主)等可为证),其体力状况由此可见。另尽管其眼镜近视,但是在摘掉眼镜的情况下,对附近物体尤其是人体轮廓清晰可辨,尤其对被自己已经摁倒的被害人,摘掉自己眼镜丝毫不能够影响被告人继续作案。从当时被告人的压覆体位来看,被害人已经完全被被告人压在身上,双手被压制,其活动方式和肢体动作已经明显受限。
2、从被害人的反抗方式来看,被害人仅靠有限反抗不足以抑制被告人的继续侵犯行为。
被害人被摁倒的情况下,其反抗方式主要有二种,即为朝被告人胸口打了三拳头(另尽管被害人在材料中提到其好像向被告人头部大一拳,但从其语言为好像,即不确定,并且被害人头部也没有任何伤痕,很难确认),还有就是拽了被告人的眼镜。关于其第一种反抗行为,因双方之间身体距离很近(据描述仅仅有十几厘米左右),被害人的拳头打击力量必然很有限,而且鉴于其打击的是胸脯等结实部位,并不是被告人的裆部、眼睛等要害部位,不足以抑制被告人的进一步侵犯行为。关于其第二种反抗行为,被害人摘掉被告人的眼镜不但不能阻止被告人的进一步侵犯行为,反而会导致其拿眼镜的手被占用,只有其另一只手进行反抗。从当时的体位可以看出,其能够在一只手拿着眼镜,同时还要保护随身钱包等物品,仅仅用另一只手就能够将一个长期从事繁重搬运工作的男子身上挣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二)、从被害人起来到被害人遇到巡逻民警过程来看,被告人曾两次追上被害人,但其并没有继续作案,而是要眼镜,其行为更应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在自己的《交代材料》和《讯问笔录》中都体现,他曾经跟上被害人并向其要眼镜。在庭审中,其陈述曾经先后两次跟上被害人并向其要眼镜,并说“姐姐,我错了,把眼镜还给我吧”。在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曾与被害人针对谅解问题进行洽谈中,被害人也提到确实被告人跟上被害人,并说“姐,我错了,还给我眼镜吧”。
从案件进展来讲,被害人站起来往前走时,被告人一直跟着,可以说这是前述行为之延伸。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能够主动认错,并在有能力进一步侵犯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作案,明显属于“能而不欲”之情形,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中止。
二、本案为被告人一时冲动性犯罪,而非蓄谋性犯罪。
本案发生时间为夜半时分,发生地点为街道路灯相对昏暗之处。被害人单身一人行走,且穿着较短裙装。而周围大街上又空无一人。在此背景下,被告人之贪欲心理被吊动了起来。在跟随被害人五六分钟,被害人仍没有到达归宿的情况下,其内心的欲望开始转化为了外在的行动,由此而头脑发热,进而犯罪。
在其将被害人放倒之后,被害人反抗并打击其胸部之时,被告人停止了进一步的侵犯行为。后据其本人陈述,被害人的此行为打醒了其沉浸的贪欲,打醒了自己的良知,让他顿然悔悟,主动遏制了自己的贪欲。
由此可见,其贪欲行为也就是在看见被害人到被被害人击打等短短几分钟时间,从其后来跟着该被害人要眼镜并主动承认错误等情况可以看出,其已经彻底放弃了强奸念头,其当时行为应为冲动性犯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出,其手机中存有录像,说明其为蓄谋性犯罪的观点,辩护人认为并不能成立。
首先,人有其自然属性,食欲、性欲为其本能。观看录像并不能作为其犯罪意图产生的必然依据。
其次,观看与直接作案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观看并不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另外,其卸货之后出去逛游,是经常性情况,没有携带绳索、刀具以及其他作案工具,该案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该案件应为冲动性犯罪。
三、被告人有正当职业,无犯罪前科,作案后能主动交代案情,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当庭主动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自毕业以后一直在水果市场工作,靠自己的辛勤努力来维持生活,没有犯罪记录。本次案发后,能够在公安机关写交代材料,将具体过程进行详细供述,其行为应属于刑法中的坦白。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其表示认罪悔罪,贵院适用了认罪审理程序进行了审理。恳考虑此情节给予其从轻处理。
四、被害人自述对其造成很小物质损失,并已淡忘此案,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给受害人道歉,补偿精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陈述,其去医院治疗花费14元左右,衣物没有破损,身体没有遭受其他侵犯,并直至庭审之时,其已表示淡忘此事。
针对当时行为,被告人表示了忏悔,其家人也对此极为操累,并多次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以补偿道歉,后被害人接受了此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恳贵院具此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初犯,冲动性犯罪,犯罪过程中能够主动中止犯罪行为继续发展。案发后能够积极交代犯罪行为,深深表示悔罪,并积极补偿受害人精神损失。恳贵院结合上述情况,给其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希望以上对 刑事辩护词—强奸未遂怎么办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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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 陈某芝向建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因超期还款,与建行工作人员就利息问题发生争议,未能及时还款。建行遂以信用卡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陈某芝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公,有抵触情绪。公安机关认为其态度不好,加大侦查力度,查出其有多起透支行为,遂一并作为涉案金额,移送提起公诉。本律师在审查阶段接受委托后,会见了陈某芝并了解了相关案情,认为陈某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向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作出不决定。现将辩护意见书全文附后,以飨读者。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意见书(无罪)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陈某芝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3月7日被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院批准,于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该案已移送贵院审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刚接受陈某芝之兄陈志永委托,担任陈某芝在审查阶段的辩护人。由于时间仓促,正在等待贵院安排阅卷。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依见了陈某芝,并向其家属了解了相关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初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希采纳。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陈某芝所涉案的四笔信用卡其透支真实金额远远小于侦查中所认定金额,且透支款息现已清偿,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决定。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陈某芝持有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息未及时归还事出有因,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且现已全部清偿。 据陈某芝向本律师陈述,陈某芝因建设银行一张本金为18059元的信用卡透支超期未归还,因而被立案侦查。事实是,陈某芝虽未按期归还,但事出有因,并非“恶意透支”。其 一,此卡陈某芝使用多年,且由普通卡升级成金卡,一直信誉良好;其 二,在4月银行催收时陈某芝因对建行所收的利息和滞纳金有异议,与建行工作人员交涉中产生矛盾,但并没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其 三,陈某芝在2月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成轻伤住院治疗,同时因受伤住院公司运转不灵,资金出现困难,因而耽误了还款,属于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归还。总的来说,陈某芝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认定其是“恶意透支”于法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的相关规定,对“恶意透支”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确的解释)。同时,在案发以后,其家属也积极帮助其清偿了该建行信用卡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二、陈某芝持有的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存疑,且现已全部清偿。 据陈某芝陈述,陈某芝另有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本金48409元,另一张透支本金1477元,也被纳入犯罪金额。辩护人认为:该两张中国银行卡是否符合《解释》第6条“恶意透支”认定的条件,是否作犯罪化处理,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由于辩护人尚未阅卷,故只能存疑。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该两笔中行信用卡透支款息在案发以后,其家属也代陈某芝全部清偿。 三、陈某芝持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息业经人民民事审判,进入执行程序,该笔透支款息不应计入本案涉案金额。 据陈某芝陈述,陈某芝另于2005年7月在招商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59397元,该欠款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之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作出生效判决的民事案件,如果属同一法律事实,在未撤销该判决或检察院未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不应当直接立案侦查。据此,侦查机关将陈某芝在招行信用卡透支的本金159397元作为涉案金额,进行立案侦查,于法不当,应予纠正。
诈骗罪辩护词要如何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6.
12.16 法发[1996〕32号)
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当事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量刑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故恳请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辩护人
年月日
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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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辩护词及强奸未遂犯罪界定
首先说明所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次,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与事实、法条不相符合的等,最后,写明辩护律师的姓名,以及时间。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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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属于民间借贷。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事借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其次、被告人刘某借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刘某行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非法占有通俗讲就是“借”款时就没打算还款。人的主观思想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从被告人借取的绝大部分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事实,公诉机关得出的是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人据此事实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实可以概括为“借后债还前债”(通俗讲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某的客观表现显然不是不还,而是借钱也要还债,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
一,“还前债”说明被告人刘某对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还要举债还债吗?其
二,所借“后债”用于还前面的借款,这说明“借后债”的用途是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债”。而注册公司、投资开发东门 地块都跟经营有关,何谈非法占有之目?被告人刘某所借款项除了用于生产经营就是用于偿还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返还主观上故意霸占不予返还,即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赖帐不还。
(2)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的行为。书认为:“被告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企业亏损、负债累累的真相,虚构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会说明是资金周转困难,从没有虚构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赚钱。公司也确实在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借款人也从没有问被告人的公司经营情况。
2、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采取以借为名、骗取他人担保等形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834767
9.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刘某被指控的部分行为应为公司行为被告人刘某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义进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兴信用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50万元;2010年9月30日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贷款350元、150元),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借入,但购买的财产包括厂房、设备、汽车等也确实用于公司,所以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书将所有行为都归到吴英个人名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不少借款的借款时间是发生在2007年之前。如2001年陈某
5.5万元;2002年,钟某2万元;2003年,始通村钟利达村民小组10万元;2003年3月,钟某
1.5万元;2004年杨某8万元;2006年王某
3,2万元;2003年林某2万元;2003年李某8万元;2004年,廖某3万元;2004年,刘某4万元。2004年杨某8万元;2006年王某
3,2万元;(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控他人的基本要素要有具体的受害人和借款时间及具体的借款金额。但书只是罗列了几个人的名字及总数额,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和借款时间。按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应当提起公诉,可事实上,本案事实并未查清,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如借款的时间、数额、还款数额等都没有客观准确、令人信服的数字。显然,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2012年5月10日
你好,我是学习法律的,现在我想要了解一下有关盗窃罪辩护词累犯的是怎样的?想要看一下比较优秀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被告人zw盗窃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张太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w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zw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zw,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w犯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w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根本没有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
二、仅仅因为被告人系累犯,就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悖于《刑法》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远远没有达到2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系累犯,也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只能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是对盗窃累犯是在法定刑以上升格判处,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其结果是直接违背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更不能作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予以规定是明显违法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上海高院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本案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对累犯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再次明确了累犯只能从重处罚而不能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对累犯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由此可见,目前上海法院倾向性的规定了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且累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000元,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8000元加重处罚标准。因此,对被告人zw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不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处罚,而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四、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既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讯问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前后供述一致,没有反复。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再次,被告人zw的姐姐zp主动为被告人zw积极退赃7000元,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对被告人zw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zw再次犯罪是一个社会悲剧。
被告人zw在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告人zw积极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被数次减刑,终于在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刑满后被告人zw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是充满了希望,决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然而像zw这样一个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残酷的现实是因被告人zw有多次盗窃前科,根本找不到任何的工作,zw面临的是有劳动能力却无法自食其力的窘境。被告人zw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保,仅靠每个月500余元的低保和姐姐zp的接济维持生活。被告人zw患有心脏病、胃溃疡,就连摔伤了脚去看病也不得不用姐姐zp的医保卡。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工作,是被告人zw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zw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再次犯罪是因“生活拮据”。因此,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zw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zw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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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贩毒辩护词怎么写?
未成年人贩毒辩护词需要包括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意见,相关辩护材料的内容,量刑的建议还有量刑的总结,最后的日期等,并且需要包括辩护词的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还有前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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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哥,他因为私自挪用公司公款被抓了,但是他不承认这个罪名,所以问一下罪名定性有异议辩护词?罪名定性诈骗有异议的辩护词是啥,诈骗数额有异议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这就是一份中国刑事辩护词范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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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姨很需要用钱,就涉嫌电信诈骗了,通过电信方式来进行诈骗了,给诈骗到不少钱财了,还需要做无罪辩护的,需要范文的,交检察院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家属的指名委托,征得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秦汉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字()486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熊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实施了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对周某和熊某的钱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刚才庭审已经查明:虚构平安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的产品,与周、熊二人签订合同,在取得了周、熊二人的20万后,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并且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周、熊二人利息,继续在履行他们之间的所谓协议。同时还查明: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在取得了周、熊二人的20万后,将其据为已有不想归还,或者不能归还,换句话说,不能否定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既然主观方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就不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计划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本案,挪用的是公民个人的钱财,不是本单位资金。虽然,周、熊二人以前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关系,但这次没有建立业务关系,因而周、熊二人在本案中不是保险公司的客户。由于挪用的不是本单位资金,也不是保险公司客户的资金,因而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谎称平安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以该公司的名义收取周、熊二人钱财的行为符合高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四、的欺诈行为是冒用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与周、熊二人发生投资关系,协议书签定后其按约支付周、熊二人投资收益,到期后如其不能还款,与周、熊二人形成一种民事纠纷。
周、熊二人不论是起诉所在的保险公司,还是起诉,法院都将依据上述事实判令承担返还责任,而不会判令其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理由是:
一、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业务
二、周、熊二人手里没有平安保险公司的正式手续、发票,
三、所签的是其虚构的中国平安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这个虚构的公司与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是互不相干、各自独立的两个公司,用民事诉讼的语言来表述,就是,这是两个民事诉讼主体。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熊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至于的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由民法、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作出公正的判决。
年月日。
被告自行辩护词,自行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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