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返还抚养费要求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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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在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非常狗血的事情,比如说因为孩子生病或者住院发现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案件,夫妻离婚应该是必然的,关于孩子的问题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非亲生返还抚养费要求可以吗?这个可以要求进行返还。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非亲生返还抚养费要求可以吗?

我们在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非常狗血的事情,比如说因为孩子生病或者住院发现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案件,夫妻离婚应该是必然的,关于孩子的问题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非亲生返还抚养费要求可以吗?这个可以要求进行返还。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非亲生返还抚养费要求可以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某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原告王某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抚育了孩子,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二者可视为养父与养子或继父与继子关系,因此原告王某无权请求返还抚育费用。

第二种意见:原告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非真实意愿地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因其即不是小孩的生父,也不是养父和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原告王某在被欺骗且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行为导致的后果是返还财产,因此原告王某有权要求小孩的生母、监护人吴某返还抚育费。

二,被告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追讨抚养费

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因不明真相的原告王某与所抚养的小孩之间无法定抚养关系。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抚养,表面上受益的是小孩,但深究不难看出,真正受益的是被告吴某和与之发生关系的第三者,此两人依法对小孩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由于原告王某不明真相代为抚养的行为导致被告吴某和第三者本应负担的抚养费得以免除或者减少,也即其财产消极的增加。而原告王某则因上述事实造成自己财产的减少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王某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吴某和第三者返还其因抚养小孩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很多的意外的时间内,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事情,可以说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是精神上的打击。经常会有一些因为此类事件造成的杀人或者伤人的事件。非亲生返还抚养费要求可以吗?这个是可以要求的,尤其是夫妻在婚内出轨的行为,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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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结婚前,该非亲生子女已经出生时,则男方在婚前支付的抚养费来源全部为其个人财产,男方当然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2、男女双方结婚后离婚前,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来源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离婚后应属于该子女的生母,故男方只能要求返还已支付抚养费的一半(特殊情况下,男方也可主张全额返还,例如男方是用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时);
  
3、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支付的抚养费均是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故当然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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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跟我的老婆离婚,但是我后来才发现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所以我想知道,离婚非亲生子返还抚养费是可以吗?
[律师回复] 于男方已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以及向谁要求返还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只在199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这里的抚育费就是指抚养费。可见,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男方可以要求返还。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支出的抚养费应否返还则没有定论。婚姻法规定了只有亲生或收养父母才有向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形下,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具体来说,男方要主张返还已向非亲生子女支付的抚养费,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该子女与其本人无血缘关系。实务中,确认与本人有无亲子关系最常见也最有效的做法就是亲子鉴定。
  在确认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后,男方应当向该子女请求返还抚养费。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既然抚养费已经花费在该子女身上而该子女又没有获得该抚养费的合法依据,那么该子女作为直接受益者,应当返还该抚养费。此时,男方可以该子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由于所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大多已用于该子女日常开支,子女只能以其名下其他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当子女名下无个人财产时,同理可根据上述不当得利之规定,由本应承担抚养义务的亲生父母承担子女财产不能清偿部分的返还责任。
  至于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则依抚养费的给付时间而有所不同:
  
1、男女双方结婚前,该非亲生子女已经出生时,则男方在婚前支付的抚养费来源全部为其个人财产,男方当然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2、男女双方结婚后离婚前,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来源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离婚后应属于该子女的生母,故男方只能要求返还已支付抚养费的一半(特殊情况下,男方也可主张全额返还,例如男方是用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时);
  
3、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支付的抚养费均是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故当然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否请求返还,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益
[律师回复]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可否请求返还《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子女的正常权利,父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对方父母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子女由谁抚养而改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子女同样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益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有哪些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生活为止。”该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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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我亲生的孩子能不能要求抚养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林女士从没想过,有一天会因为孩子的事跟丈夫走上闹离婚。当初,是丈夫有家族病史,不宜生孩子,两人结婚多年也没敢要;后来,丈夫主动跟她商量,以免将来没人“养老送终”,人工授精要个孩子吧,当然,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可孩子出生后,丈夫始终认为“不是我的种”,对孩子各种不耐烦,甚至觉得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要求离婚……日子再这样过下去似乎也没什么意思了,两人默默走上法庭。可没想到,丈夫不但不要孩子,连抚养费也不愿给,理由还是“跟我没有血缘关系,不是我生的”。这位丈夫啊,难道你忘了当初是你自己同意人工授精,同意这个孩子来到世上的么丈夫有家族病史妻子只好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今年三十出点的何先生与妻子林女士已经结婚四年多了,但两人还迟迟没有孩子。问题出在何先生身上。因为他有家族病史,传染给孩子的几率非常大,为了保险起见,夫妻俩都赞同先不要孩子。但林女士内心还是想要个孩子,尤其是当看到别人家的孩子跌跌撞撞地扑向父母怀抱时,她的眼神里总流露出十二万分的羡慕。何先生也并不想一直“丁克”下去,到老了连个养老送终的人都没有。于是,一番沟通后,两人选择了一个万全之策:人工授精。当然,为了避免遗传家族病,他们的孩子用的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人工授精并非简单的事,林女士为此吃了不少苦头。好在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她成功怀孕了!孩子“不是亲生的”丈夫心里有根刺林女士十月怀胎,一切顺利,去年,孩子如期而至。原本这个故事应该像童话故事常用的结束语,“从此他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谁知道,这只是另一个开始。孩子带给这个家庭的快乐十分短暂。饿了哭、尿布湿了哭,白天哭,半夜哭……这一切让何先生心烦意乱,心力交瘁。“孩子太麻烦了,尤其还不是自己亲生的。”渐渐地,何先生就认定了一个死理,“孩子用的是别人的,其实跟我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这件事被何先生无限放大后,像一根针扎在他的心上。而做母亲的林女士显然不会有这样的想法。虽然孩子是人工授精的,但她十月怀胎,从最开始的孕吐,到四五个月感受到孩子的胎动,再到最后分娩的痛并快乐着,作为一位母亲,她真实经历着怀孕生子的每一分钟。当何先生无厘头地抛出“不是亲生论”的冷言冷语时,林女士真是恼火得不行。开始,她还会反驳一二,到后来也就身心俱疲,不想再跟何先生多说什么。曾经恩爱的夫妻俩两看两相厌,时不时为小事吵架。丈夫要离婚还不肯付抚养费法官说,这是婚生子,必须付在不断升级的夫妻矛盾中,何先生掉进了“不是亲生”的沼泽里,越陷越深,他甚至觉得这是被戴了“绿帽子”。今年3月,已经无法忍受孩子不是亲生的何先生到要求离婚,孩子归妻子林女士,而且他认为孩子既然不是他亲生的,他也就不需要付抚养费。按何先生的思维是,这个孩子是用别人的孕育的,不是他的基因,因此,跟他没有血缘关系。人工授精的孩子算不算亲生这里面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理认为,当初是何先生与林小姐共同选择以人工受精的方式孕育子女,因此,孩子虽不拥有何先生生物学意义上的遗传细胞,但属于何先生与林小姐的婚生子,离婚后,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换言之,这个孩子法律上就是何先生的,他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长大成人。
如果非亲生子女不抚养,怎样索求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问:我与陈某结婚生育一男孩。后来,我发现她暗与一男相好。我提出离婚,她同意了,孩子由我抚养,她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此后,陈某有天突然说我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我为了验证她的话,便和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证实我真不是孩子的生父!震怒之后,我同意陈某将孩子带走,但她必须告诉我孩子的生父是谁,并返还我为此“养子”成长所付出的抚育费,但遭她拒绝。请问,我因受欺骗而抚养陈某与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离婚后能否向她追索回已付出的抚育费呢答:你反映的情况涉及到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处理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让丈夫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可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关系。欺诈性抚养行为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为逃避法定的抚养子女义务,采取欺骗手段,让被欺诈人即非婚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孩子为其婚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使被欺诈人遭受了直接财产损失。这种行为是生父生母对被欺诈人的财产侵权行为,侵权人应负侵权民事责任。现你已与陈某协议离婚,各自属的财产权主体,并且未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是谁,你可以以陈某为被告,诉请要求其独自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向陈某追索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因欺诈而支付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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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可以要求孩子返还抚养费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父亲可以要求孩子返还抚养费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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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后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变更后已支付抚养费是否要退还怎么办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价,一次付了孩子18岁前的15年抚养费。离婚后的第3年,李某申请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但张某此后不但不支付抚养费,还以李某曾交付给他的12年的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退还。请问,李某要求张某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变更抚养关系后,张不退还其到手的,由李交付的剩余12年抚养费,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同时,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李请求抚养费的时效,应以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计算。  即以李签收该判决书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点,而不以李某交付抚养费的时间为起点。现离变更抚养关系生效判决时间不足两年,李的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李要求张退还已交付的张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应得到法律支持。  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变更需要哪些条件怎么办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 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 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② 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要求人民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抚养权变更后一次性支付的抚养权是不可以返还的,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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