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行使。逮捕决定权的行使有以下三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没有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具备了逮捕条件,应当逮捕的,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否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士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但在侦查阶段没有逮捕的,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如果是公诉案件的,逮捕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法院多久才判刑?
逮捕至法院判决的时间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受理至判决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由此得知,批捕职能是我国的刑法依法赋予检察院和刑事法院的权利,但是,两大司法机关在行使批捕职能的时候也是有法可依的。其实,我国法律制度上对于批捕职能的立法也不是特别的完善,特别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这些案件,虽然形成了上下级的监督关系,但毕竟话语权也都是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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