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偿价格条款还要写在合同中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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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无偿价格条款是不需要写在合同之中了,有偿合同才需要写明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合同无偿价格条款还要写在合同中吗?

一、合同无偿价格条款还要写在合同中吗?

合同无偿价格条款是不需要写在合同之中了,有偿合同才需要写明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

(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 无偿合同 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有些合同由于只是单方面的付出义务而不需要对方任何的代价而被成为无偿合同,因为没有涉及到义务和金钱的往来就不需要任何的价格条款作为约束,虽然价格条款一般都是合同所必须的内容却在无偿合同中不需要体现出来,只需要双方意思明确就可以让无偿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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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
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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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
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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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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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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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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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
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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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
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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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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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价格合同中,可调价格条款中是否存在可调价格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 c)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成本加酬金合同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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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价格的相关内容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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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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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签订的合同要比认购合同上面写的价格高了怎么办?
购房签订的合同要比认购合同上面写的价格高了那么当事人是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进行协商处理,这种行为完全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违约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可以让开发房承担自己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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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中可调价格合同可以写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中可调价格合同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 c)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成本加酬金合同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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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买了一条裤子,回来后发现价格标签上的价格比原厂吊牌上的价格贵600元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车险理赔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定损和实际维修金额不同,但只要差的不多算是合理范围内。车主一般关心的是维修费比定损要高时怎么办
实际情况中会出现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和修理厂实际维修价格有差别,尤其是高档轿车修理费用动辄上数万,保险公司定损价与实际维修费用巨大的差额部分可能都要由车主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笔者此前代理车主保险公司,最终裁判保险公司败诉,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支付全部修理费用和鉴定费。诉讼过程中,笔者发现车主在处理此类保险理赔纠纷过程中出现不少瑕疵,根据这些瑕疵,笔者在此罗列了一些注意事项,供各位车主朋友参考:
注意事项
一:留存事故发生时的所有证据
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单车事故(即自身驾驶不慎或驻停时被碰撞)如果碰撞较为严重需要在保险客服电话中提出车辆受损严重,要求定损员必须到现场定损。如果定损员随后表示到场确有难度,一定要用手机记录下碰撞现场(拍照和视频)。如果发生两车以上交通事故,除了前述要求之外,还必须要求交警到场,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注意事项
二: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就差额部分进行协商环节不可少
车辆发生损缺,保险公司定损员出具定损单,如果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费用差距较大应拨打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部分定损员会要求车主在定损单上签字,车主以为签字就是认定定损价格,其实无论是否签字,都不影响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差额部分的诉求。定损金额如果较低,车主还应该与保险公司客服联系要求协商,如果对方不积极参与协商,可以直接。
注意事项
三:不要在提讼前委托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害进行鉴定
很多车主及修车厂无法把握修理费用幅度,担心保险公司拒赔,故在提讼前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后,根据鉴定价格提讼。笔者认为如果这么做,很有可能不将鉴定费用认定为车主实际损失,从而导致不支持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鉴定费用请求。笔者建议车主可以要求修理厂预估合理的配件费和手工维修费,后直接将预估总额作为诉讼请求。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请求,即由保险公司申请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此外,车辆是否修理完成不影响鉴定结果,车主完全可以正常修理后正常使用。
注意事项
四:维修过程中不可以追加不必要的维修项目
车主需要和修理厂沟通,只对因事故产生的合理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不可以“顺便”对非事故导致的日常损耗配件进行更换或者维修。如果在鉴定机构评估过程发现有不实维修费用,很可能影响法官最终的裁判。
除了以上三项需要注意以外,车主还应当做好一下工作:
1、选择优质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压低定损价和定损员所谓的“我只能定就这么多,不行你找保险公司打官司”,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保险公司抓住了客户无法承担诉讼成本和时间的心理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很多车主投保完后,并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笔者建议车主仔细阅读,尤其是合同中加深黑体字部分。
3、不计免赔的概念
不计免赔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投保了这个险种,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金(根据自身责任大小从5到20)转给保险公司,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笔者建议车主务必购买。
4、车辆改装与保险公司免责
首先,车辆改装如果和车辆事故没有因果联系,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其次,车辆事故导致改装件损坏,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5、其他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情况
车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路标准、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关车辆准驾资格等
欠条到期后续写格式怎么写,借条到期后续写格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上就是到期续借借条借据范本怎么写的回答。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达成还款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根据相关的法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3、如果在3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1、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年。 2、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 3、借条属于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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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也是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需要规定的价格出现了欺诈或者隐瞒情况的,对在签订合同之后,属于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将会对犯罪嫌疑人处理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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