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住房公积金离婚分割的特殊性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非现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其帐户中提出,也就是说资金无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住房公积金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置这一点是很肯定的,不过,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在现实生活中恐怕很难实现,因为无法把住房公积金提出一半给另一方。所以,给出的建议就是可以从现有的资金当中抽取出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存缴的住房公积金就可以暂时不动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