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还不上欠款拘留半个月左右,欠债不还一般情况下不涉及犯罪不需要承担拘留的刑事责任。但若是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条件的,债务人则有可能被拘留。所以债务人在处理欠债不还的情况时最好不要以对抗等暴力方式应对,避免拘留的风险。
债务约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所作出的约定,它赋予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权利。但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只有在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才成立。也就是说,若债务人到期仍不还款,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约定履行还债义务。但如果双方约定还款时间还没有到,债务人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也就是债务人没有违反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是无权主张权利的,其向法院主张还款的诉求将得不到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防患于未然是最高境界
进入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追债,是企业和个人不得已的选择,能够防患于未然才是规避追债风险的最高境界。“首先是要对商业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实现对对方的执行能力进行调查。”法官说。
发生经济联系前,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是最基本的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先调查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李代桃僵催款兵法”的巧妙即在于用债务人的担保或抵押财产来解决债务,抵押追债是债权人藉以催追债务的万全之策。
1、设定抵押权在实践中,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情形大致如下:
(1)在有关经济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订有抵押条款。
(2)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机抵押合同或协议
(3)无需另订抵押协议或合同,而是将抵押的有关内容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
(4)既无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也没将立抵押的情况载于原债权文书,只是在客观上形成了某种抵押事实。
2、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及其例外情形。
(1)根据抵押合同,由抵押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2)根据抵押合同,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
3、实现抵押权李代桃僵,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事先设置担保或者用抵押物品代替债务,是追债公司应该采用的安全防范措施。俗话说,无商不奸 。商场中尔虞我诈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皮包”公司,“绣花枕头外面光”这一类的公司、企业也不在少数。因此,设置担保,预先留一手还是完全必要的。
(三)缩减追债的时间——合同约定仲裁节约时间
立完案,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企业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这对一些急于要钱的当事人来说是比较难受的。
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一些对现金流动要求比较高的当事人也可在最初签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便可以申请执行,不需要经过二审,如此,可满足时间快捷的要求。
民事主体若只是欠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拘留的责任的,但是对于那种办理信用卡,但是却恶意透支不偿还的情形,是可以起诉的。此时一般会被拘留半个月左右,当然若是其在被起诉之前,就偿还了债务,最对只会被要求支付罚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