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假想防卫是犯罪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浏览10w+
赵红星律师
赵红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68人
专家导读 假想防卫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法律上假想防卫是犯罪么

一、法律上假想防卫犯罪

假想防卫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二、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过失”。因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假想防卫也是属于犯罪的一种的。假想防卫并不是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自主防卫,它与自主防卫是有着主观意识形态上,以及客观因素决定的。对于自主防卫,是在当事人受到伤害,并且即将会受到致命伤害的时候,才进行的自主防卫。而假想防卫则是一种当事人假象,却并未有着会发生的迹象。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4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法律上假想防卫是犯罪么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0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3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6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3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1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1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8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6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3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3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1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6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3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0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南京134****298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5****246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56****961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法律上假想防卫是犯罪么
假想防卫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10w+浏览
假想防卫应不要以故意犯罪来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吗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因过失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吗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0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正当防卫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怎么才算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罪、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二、正当防卫犯法吗正当防卫分为有限正当防卫权和无限正当防卫权,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导致罪犯死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权范畴。当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非法侵害,且严重威胁,不采用极端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是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二是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三是不采用极端手段(比如剥夺罪犯生命)不足以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怎么才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杀人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才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杀人犯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才算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罪、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二、正当防卫犯法吗正当防卫分为有限正当防卫权和无限正当防卫权,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导致罪犯死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权范畴。当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非法侵害,且严重威胁,不采用极端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是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二是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三是不采用极端手段(比如剥夺罪犯生命)不足以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在我国通说理论的论述中十分简单,即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但这种论述并未充分考量假想防卫的错误性质。如前所述,假想防卫具有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质的认识错误的罪责形式在刑法理论中较为复杂,且饱受争议。
1962年德国刑法典草案第20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构成行为时,错误地那些构成行为加以正当化的情节的人,不能由于故意实施的行为而受刑事惩罚。”然而,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对他来说,这种错误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并且法律也使用刑罚威胁了那种过失行为”,他就应当“由于过失实施的行为受到刑事惩罚”。与此相对,该草案第39条第2款的指出,第20条不应当适用于被错认为有效的紧急状态;在这里,在可以避免的对正当化情节的错误认识中,应当出现一种减轻的对故意的刑罚。因此,根据第20条的规定,对于假想防卫按照过失犯罪或者无罪处理,而根据第39条的规定,对于假想防卫又可能按照故意犯罪减轻处罚。因此,这些规定受到德国学术界的强烈批评,来自各种阵营的代表建议删除1962年草案第20条、第39条。这种建议被采纳,迄今为止,现行法律将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交给了司法判决和法学理论。
对于假想防卫罪责形式的研究,始终围绕其错误性质,即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而展开,主要观点有:
(1)故意理论
依照故意理论,故意的要素有
三,除了对构成要件实现的“知”与“欲”之外,也包括“不法的认识”(违法性的认识)。即行为人除了认识构成要件的该当事实之外,还必须认识行为人的违法性。行为人欠缺不法认识,就等于欠缺故意。只有依照严格的故意理论才罪符合罪责原则。据此,假想防卫如果造成他人的死亡,由于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而欠缺故意,只可能成立过失致死或过失伤害罪。
(2)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
该理论认为,对于犯罪的判断,采取二阶段论,即不法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与阻却违法事由)以及有责性的两层判断。不法构成的构成要件由构成要件与阻却违法事由两个因素判断共同组成;构成要件所描述的情况必须积极的出现,才有不法的存在;阻却违法事由必须消极的不出现,才有不法的存在。据此,阻却违法事由是不法构成要件的消极要素,如果行为人对此认识错误,就等于没有认识全部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发生了构成要件认识错误,所以排除故意。因此,假想防卫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3)严格责任论
该理论认为,阻却违法性事由不排除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只是排除违法性。对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认识属于禁止错误,不排除构成要件的故意,因此是对法益有认识而且有意的破坏;作为一个故意的行为形态,责任形态也是故意。不过,误认合法事由所发生的不法认识的欠缺,可以以禁止错误来处理。即对于假想防卫,如果错误不可避免,可以排除责任(不成立犯罪);如果错误可以避免,则成立故意犯罪,减轻处罚。
(4)限制责任论
该理论认为,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认识是对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情况的误认,虽然不是构成要件错误,但接近于构成要件错误,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构成要件错误。因此,对于假想防卫,类推适用事实认识错误,排除故意犯罪的判定,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5)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
该理论认为,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认识,既不是构成要件错误,也不是禁止错误,而是一种的错误类型。这种错误不影响行为型态的故意,只影响责任型态的故意;行为人的错误如果是出于注意上的瑕疵,应类推适用过失犯的处罚。
上述争议涉及复杂的犯罪构成理论问题:
首先,对于犯罪构成体系是采用三阶层论还是二阶层论。例如,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明显采用犯罪构成的二阶层论,认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之
一,因此,对违法性阻却认识错误系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当然阻却故意。其他理论原则上采用三阶层论。但各种学说对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的关系认识却不一致。例如,严格责任论根据构成要件系违法的类型,亦是责任的类型的理论。因此,阻却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旦不排除构成要件的故意,亦不能排除责任的故意。限制责任论则根据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递进审查犯罪成立的理论,主张阻却违法性事由认识错误系违法性认识错误,而并非构成要件错误,但其与构成要件错误近似,所以类推适用构成要件错误,从而阻却故意。
其次,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例如,故意理论要求成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构成要件的事实,还需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阻却违法性事由认识错误缺乏故意的认识要素,不成立故意犯罪。
最后,违法性阻却事由究竟是构成要件事实还是法律规范评价问题。如果其属于前者,这种认识错误是事实错误,排除犯罪故意。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根据就在于前者。如果其属于后者则是法律错误,根据《德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对此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则不成立犯罪,可避免的则减轻处罚。严格责任论的根据就在于后者。如果其不属于这二者中的任何一种,则是一种的错误,限制责任论、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就是以此为根据。
但是,上述观点中的多数均认为,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例如,故意理论、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限制责任论、法律效果的限制责任论等即是如此;惟有严格责任论主张假想防卫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上述理论对于我国刑法理论中探讨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具有方借鉴意义在于:一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究竟是构成要件事实还是法律规范评价问题,即假想防卫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如果属于前者,原则上排除假想防卫成立故意犯罪的可能;如果属于后者,对假想防卫应按照故意犯罪处理。二是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如果持肯定意见,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反之,则可能属于故意犯罪。笔者认为,对于假想防卫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理由在于:

一,如前文所述,假想防卫是兼具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性质的错误类型。但是,其法律认识错误的性质取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性质,因此,对假想防卫应当比照事实错误的法律责任来认定。在假想防卫中,行为人意图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事实上侵害了
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由于行为人意图防卫的对象不受法律保护,而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行为人认识与结果跨越相异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重合部分。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对此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因此,假想防卫罪责形式不能是故意。如果这种不一致是基于合理(不可避免)的原因产生的,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基于行为人不合理(可避免)的判断,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行为人是否可以避免需结合刑事政策、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与一般人在当时的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从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界限来看,假想防卫行为人由于对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或侵害第三人缺乏注意,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本身是过失犯罪的典型心理特征。“故意的行为是,一个人对法律制度所禁止的举止行为做出了决定(即使他没有认识到这种禁止性规定)。但是,但一个人由在客观判断时指向了在法律上的某种许可的一种想象所引导时,在这里由于缺乏注意和关心而引起一种不受欢迎的结果,那么,这种结果就应当受到过失的谴责。”

三,将假想防卫作为故意犯罪处理,与公众的法感情相抵牾。正如德国联邦最高在一起假想防卫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对真实案情有错误的认识而行为的行为人,本身是忠诚于法的;他想要遵从法的要求,但没有到达这个目标,原因仅仅是他对发展出自己行为的事实状态有着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不可避免的时候,就排除了刑事可罚性,同时在可以避免时仅仅导致了过失的刑罚。……即使这个错误处于一种对正当化根据的认识错误的范围之内,情况也一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么,假想防卫的特征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么,假想防卫的特征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杀人犯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怎么才算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罪、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二、正当防卫犯法吗正当防卫分为有限正当防卫权和无限正当防卫权,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导致罪犯死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权范畴。当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非法侵害,且严重威胁,不采用极端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是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二是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三是不采用极端手段(比如剥夺罪犯生命)不足以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正当防卫杀人犯罪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怎么才算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罪、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二、正当防卫犯法吗正当防卫分为有限正当防卫权和无限正当防卫权,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导致罪犯死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权范畴。当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非法侵害,且严重威胁,不采用极端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是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二是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三是不采用极端手段(比如剥夺罪犯生命)不足以制止犯罪或挽救生命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假想防卫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的特征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假想防卫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的特征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犯罪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众所周知,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呢?
正当防卫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其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 第三,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正当防卫和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众所周知,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呢?
正当防卫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其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 第三,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认识错误的性质影响行为人罪过的有无、罪过的形式、或者犯罪的既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假想防卫的错误性质需要深入研判。
我国刑法通说理论认为,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应依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理来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行为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么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行为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该观点论及客体错误时举例指出:“两个着便衣的警察扭获了正在盗窃的甲,出示证件后将甲带往附近派出所。行至途中,被甲的朋友乙、丙、丁遇见。三人以为两个警察是与甲打架的公民,上前将两个警察打倒在地,造成轻伤。在此案中,乙丙丁意图侵犯的是他人健康权利,却由于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正常公务活动。对这种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上述案件应认定为刑法典第234条的故意犯罪。”该观点论及对象错误时将其分为三种情况,其中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在论及行为实际性质错误时指出:“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假想防卫,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而致人伤、亡,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显然,通说理论对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类型和罪责形式的判断前后抵牾,存在自相矛盾之嫌。详言之,事实上,上述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上均属于假想防卫,可通说理论却将其分别认定为事实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对象错误以及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这在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性质判断上存在明显地不一致。同时,对于所谓客体错误的假想防卫认定故意犯罪,而对于对象错误以及行为实际性质错误的假想防卫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这对假想防卫的罪责认定存在自相矛盾之嫌。
国外刑法理论中对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类型判断亦存在分歧,但这种分歧是不同学者之间的认识分歧,这与我国通说理论的分歧有质的差异。在国外刑法理论中,为了区别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中其他要素的认识错误,将假想防卫称为“有关阻却违法性事由之事实前提的错误”、“正当化情状的错误”或“允许性构成要件错误”。但是,关于假想防卫的错误性质判断始终是一个理论难题。虽然假想防卫是一种“事实”错误,但在有关“违法性”的事实上,与构成要件事实之错误相异。因此,假想防卫“有究竟系阻却故意之‘事实错误’、抑或‘违法性错误’(禁止错误、法律错误)之争议”。最近有力的见解,乃“独自的错误说”。此种错误包含跨越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之基本概念所存在的问题点,而理论界对个问题点又存在严重的对立与冲突,因此,此种错误问题的性质至今仍未解决。
认识错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类型亦不同。根据行为人误认的对象是事实还是法律,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对于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以及法律规范的范围界限的误解,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对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将会发生的误认,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依据发生的不一致所涉及的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的阶层分类,认识错误可分为构成要件错误与违法性错误。这种分类方式又称为犯罪体系上的认识错误分类。如果发生误解的要素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即为构成要件错误;发生的误解的要素是违法性阶层,则是禁止错误,也称为违法性错误。如果将两种分类均加以考虑,对事实认识和法律认识错误称为水平的错误分类,对于构成要件的错误和违法性错误则称之为垂直的分类。
禁止错误,是指就禁止规范的存在有错误的情形,即误以为违法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实施的情形就属于这一类。认识到行为被法禁止,但错误地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存在正当化规范,此即间接的禁止错误。包摄错误,是指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形。这种错误不是事实的错误,而且,它也不一定是禁止错误。
上图中,所有错误类型被分为四个区间,分别以A
1、A
2、A
3、A4表示。A1与A3是垂直分类下的构成要件错误,而A2与A4是违法性错误,但同时A
1、A2是法律错误,A
3、A4是事实错误。事实错误与构成要件错误并非等同关系,法律错误与禁止错误也非全等关系。但是,大体上构成要件错误与事实错误,违法性错误与法律错误具有法价值的等价性。正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指出,违法性本身的错误,即行为人由于错误而缺乏违法性的意识的情形,过去被称之为法律的错误,今年来有力的见解称之为禁止的错误。但是,对于假想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或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来说,确实存在争议。其在犯罪体系上的认识错误分类(或垂直分类)中属于违法性错误,但在认识对象上的认识错误分类(或水平分类)中属于事实错误。
但是,刑法上的任何行为属性归类最终都是为了确定该行为的罪责形式。根据上文图标内容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垂直的分类在分类的归属上与法律效果上没有必然的联系。当我们在做法律的时候,必须考虑分类的实益。垂直分类的实益是帮助我们清楚错误是发生在犯罪阶层体系中的哪一领域中,但这项实益所表现的意义仅止于此。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上垂直分类显得毫无用处。”
因此,本文认为,垂直的分类不仅对判定假想防卫的罪责形式没有助益,且与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犯罪构成体系有较大差距。并且,我国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亦采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的分类方法;因此,以此分类标准来界定假想防卫的认识错误性质更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如前所述,假想防卫是行为人以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而事实上不法侵害不存在或者侵害了
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为人
首先认为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但事实上不法侵害不存在;
其次,行为人进而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正当防卫行为,但事实上这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从而不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易言之,假想防卫存在两种认识错误过程:一是对他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错误,二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错误。
对于
第一种错误,显然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而是事实错误。因为,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事实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情形。对于假想防卫而言,虽然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事实,但是行为人误信为存在而实施了防卫行为,这是一种与违法性本身错误不同的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在假想防卫的第二个认识错误过程中,行为人在误认为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而实施防卫行为,并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的适当性。因此这种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的区别在于: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就假想防卫而言,是“行为人在没有急迫不正的侵害时,误信为有而事实的防卫行为,是对急迫不正的侵害这种事实本身的误解。与此不同,行为人误信即使没有急迫不正的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时,这种错误就是关于规范本身的认识错误,当然相当于法律的错误”。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们不能将这两个认识错误割裂开来,仅根据其中的一种认识错误而简单地将假想防卫视为事实认识错误或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假想防卫应当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综合体,是一种与单纯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不同的第三种错误类型。前述图表亦清楚地表达了,诸如假想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简而言之,假想防卫是以认识对象为划分标准的一种的认识错误类型。这种观点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亦得到支持。例如有日本学者指出,“事实前提之错误,乃既非构成要件错亦非禁止错误之独自的错误,其系以构造上之类似性为基础,而肯定阻却视为责任要素之故意。德国学者亦指出,“对合法化事由被认可之情形的错误(允许构成要件错误)的处理,存在着争议。这里所指的是介于构成要件错误和间接的禁止错误之间的特种错误。”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假想防卫是否故意犯罪,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假想防卫是否故意犯罪,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拿消防灭火枪自卫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无过当防卫权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
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
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其基本特征是:(
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过当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并依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款予以确定。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量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体适用该款规定对犯罪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防卫目的。为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的。较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前者的处罚应更轻。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较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构成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吗,假想防卫认定标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构成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吗,假想防卫认定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六)聚众劫狱或、拘役所、拘留所、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行凶、抢夺武器时
(七)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7月5日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四、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者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
七、本规定也适用于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
对过失犯罪可不能正当防卫
[律师回复] 对于对过失犯罪可不能正当防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过失犯罪可不可以正当防卫
关于对过失犯罪能否进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对于那些从行为外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现的过失犯罪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对其他过失犯罪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否定说认为,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其理由是:过失犯罪行为人虽然往往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所以,在过失行为人实施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时,可以通过很多方法,提醒帮助他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宜对他实行正当防卫。如果过失行为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已无意义。
折衷说认为,对过失犯罪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对此要作具体分析。对于那些从行为外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现的过失犯罪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过失行为,过失伤人行为。对于其他过失犯罪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我赞同否定说的观点,这是因为,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当危害结果已经出现时,过失犯罪才能成立,而在危害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下,自然不存在实施正当防卫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因而对过失犯罪,实际上是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的,肯定说的弊端显而易见。而折衷说则犯了将一部分过失违法侵害与过失犯罪侵害混为一谈的错误。折衷说的主张者所举的对过失犯罪进行正当防卫的例子中的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实际上并非过失犯罪行为,而是一般的过失违法侵害。折衷说混淆了过失犯罪侵害与过失违法侵害的界限,其观点的不合理之处也就可避免。否定说坚决否定将过失犯罪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是正确的,但应当指出的是,否定说也不是无懈可击,而是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具体说来,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固然不包括过失犯罪,但对于那些给合法权益造成紧迫威胁的过失违法侵害,则无疑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否定说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这是其不足之处。
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形有哪些
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6)对过失犯罪和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的行为,理所当然地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此,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
“不法侵害”的“不法”与违法是等同概念,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一时难以区分,将不法侵害限制在犯罪范围内,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了“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概念,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其次,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宜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贿赂罪等虽然是犯罪行为,却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而且还包括过失。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特别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构成的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对于的不法侵害,如果不能由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侵害,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在罪过或过错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不法侵害。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辩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侵害,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按其主观上的罪过进行定罪。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法律上假想防卫是犯罪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