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抗诉是去人们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情形
1、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报请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责成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直接发现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关于抗诉是否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问题
凡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起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对生效判决、裁定有权直接提起再审。这首先是人民检察院自身职能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抗诉权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这两种权都必须包含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否则法律监督权必然落空,检察权也难完整。
所以,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有权对生效错误裁判抗诉以立即启动再审。其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显然,此规定是对二审中驳回抗诉应在“案件经过审理后”进行的限定,我们认为,对审判监督的抗诉,也应当适用,法院驳回抗诉的决定应建立在对案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只有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理后才能作出。
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当庭提出抗诉,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以及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受理,将在一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