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非法经营罪烟草无罪辩护如何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赵红星律师
赵红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99+人
专家导读 烟草非法经营罪烟草无罪辩护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案件的所有经过、无罪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时间等等;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烟草非法经营罪烟草无罪辩护如何写

一、烟草非法经营罪烟草无罪辩护如何写?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庭审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庭审,辩护人对被告人销售烟草的行为及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国家专营的商品一定是真品,不包括假冒伪劣商品。如果是假冒伪劣商品应当按照《刑法》第140条规定按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另行定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本案中销售烟草的真假是定罪的关键,和被告人有无专卖证没有任何的关系。有证或无证不是定性的条件。

二、本案的证据存疑。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烟草既有真烟,也有假烟。既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这两个罪的销售数额都需要达到五万元以上。辩护人在查阅本案案卷时并没有看到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销售6万多元的烟草有多少真烟有多少假烟,事实上被告人销售出去的烟草作为一种消耗品已经无法确定真烟的销售数额和假烟的销售数额。如果被告人销售的烟草中真烟数额达到五万,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认定假烟的数额达到五万,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果两罪的数额均不能达到,那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存疑无罪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三、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或违法的故意,被告人在微信上销售烟草前,在广场也进行了公开销售,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告诉其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加上被告人不懂法,这就使被告人误认为其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才在微信这种公开的平台上公开出售,如果她主观上是故意的,我想她会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销售而不是公开销售。

综上,本案中涉案烟草的真伪决定案件的定性,而涉案烟草真伪的数额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属于证据存疑,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以上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及忠于法律的态度诚恳的向法庭所做的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无罪判决。

此致

辩护人:赵律师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经营烟草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一旦构成那么必定会受到处罚,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无罪的那么是可以请律师来会自己做无罪辩护的,但证据必须要与本案件是有关联的,这样法院才会结合许多的因素罪定无罪。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5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2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烟草非法经营罪烟草无罪辩护如何写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1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8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2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0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8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4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3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2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48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1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7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0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1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3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3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的内容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的内容有:对检察机关指控情况的认同、对涉案数额可以提出异议、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量刑建议等等。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意见怎么写
需要写清三个部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被告人李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量刑建议。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自己在农村老家开了一家小超市,前段时间被烟草局查到非法贩卖烟草被举报到公安那边被查了,现在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想要了解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涉案数额有异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李某属于坦白,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很好;在侦查机关“办案说明”中,也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说明,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李某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很好。被告人李某之所以实施了该行为,是因为受到他人蛊惑,及自己的一时糊涂,没有意识到贩卖假烟的危害性、严重性。在其被抓获以前,被告人李某已经意识到贩卖假烟的危害性,并且果断的停止了该犯罪行为,在其重新踏入社会后,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可言,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贩卖假烟时间短,自××××年××月至××××年××月,只有××个月时间,认识到贩卖假烟的危害性之后,自××××年××月开始,已经开始合法经营珍珠,对社会的影响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积极悔罪,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李某在被抓获以前,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并且停止了犯罪行为。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某的孩子李××只有两岁,父母身体有病,对被告人实施怎样的刑罚对孩子的影响极大,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孩子小、父母有病,需要照顾及对被告人实施刑罚对孩子的影响的现实情况,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三、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程度小、孩子小等实际情况,完全符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结合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总指导思想及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
  ××××年××月××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是做生意的,但是前不久的时候接触到烟草了,他觉得里边商机挺大的,就给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贩卖烟草了,结果就因为这个被抓了,对于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怎样的?
[律师回复]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院指导】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 的法律依据。
表哥哥为了挣钱,在一家乡镇上开了一家烟草店。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于是她没有办证就开始经营。每次都是自己去拿货。前两天。被查出来被抓。请问一下无证运输烟草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经营罪烟草定罪量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以下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烟草定罪量刑的问题相关整理,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公司非法销售烟草,被举报了,影响特别不好的,想知道非法运输烟草辩护词是啥,运输香烟烟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洪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卷宗等方式,我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细致的了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洪某某因在火车上携带卷烟制品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数量和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
综合被告人洪某某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及对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如实向法庭及办案机关交待犯罪行为等事实全面客观评价,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洪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和减轻刑事处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以实现刑法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之功效,彰显刑法的谦抑性。
一、洪某某在本案中应认定为第三被告人,而不是第二被告人
本案中,陈某某、唐某某夫妇系洪某某的上游供应商,洪某某从陈某某处拿货,并遵从陈某某的安排进行销售,从商业供应链的层级来看,洪某某明显是处于陈某某下一级分销商,是陈某某众多分销商中的一个,其地位和作用明显低于陈某某。从案卷材料及庭审过程分析,唐某某作为陈某某的配偶,对陈某某的无证经营是心知肚名的,不仅如些,唐某某还长期配合辅助陈某某进行贩卖烟草活动,在此过程中2016年因非法经营烟草受到过烟草专卖执法行政部门的处罚(2017年9月5日讯问笔录)。陈某某本人在贩卖烟草制品过程中,也因2017年8月还发生过因为香烟被盗而向派出所报案(2017年8月26日询问笔录)。从前面的案卷材料分析,陈某某、唐某某夫妇系作为团伙实施的共同犯罪,其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活动存续有一段时间,夫妻二人在非法经营中互相帮助,互相配合,其功能类似于个户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行为。本案中,公诉部门将陈某某列为第一被告人合乎情理,但将洪某某作为第二被告人有悖常理,与本案的侦查结果不符,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调整,将洪某某列为本案的第三被告人。
二、洪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某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自动投案,向侦查机关主动交待问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洪某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洪某某在三个被告人中年龄最大,且身体患有各种疾病,自身法律修养有限,没有充分认识到贩卖香烟违反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其本人主观恶性小,仅仅是为了赚取微薄的收入补贴家用,利用了我国各省香烟批发和零售价格的差异,耍了点小聪明,但主观危害性较小。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烟草制品的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小。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某所运输携带的香烟全部系正品香烟(见卷宗ZW42170900118《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没有制假贩假卖假的行为。换言之,洪某某只是利用了我国不同省份之间香烟批发和零售价格的差异,嫌取其中的差价的利润,这种利润是非常有限的,所造成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性也很小。该案中,洪某某的运输和贩卖行为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受害人,换句话说,如果烟草没有被列入专卖产品之列,这种倒卖行为甚至不构成违法。虽然这种假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不成立,但也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其犯罪情节之轻微。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达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但也请法庭认识到涉案金额与违法所得之间的关系,由于本案中的涉案香烟全部系真烟,而且被告人尚未实际销售脱手,没有产生实际违法所得。请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评估,不能仅仅看到涉案金额,而忽视了违法所得这一方面的评价。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采纳。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非法经营烟草罪怎样判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有情节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律师所已经做了有十几年了,最近事物尤其多,新的律师还不能担任重要的事,而我们明天就得出一份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辩护词,我这里一时腾不出手来,所以来求一份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被起诉书指控犯非法经营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庭前查阅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1、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只是一名被雇佣人,并没有事先与同案人“安定烟”(姓名不详,在逃)预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非法运输、销售活动。同案人“东宁烟”企图销售烟草专卖品来获取经济利益而利用李某运输烟草,被告人李某只是想赚点正常的运费,且到案发时都没有得到。
2、本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的实施人是没有抓获的同案人,被告人李某从未参与具体生产和销售假烟的实施行为,李某在本案的行为中只是受“东宁烟”的雇佣,想通过开车运输获得报酬而被“东宁烟”劝诱下参与,属被动参与犯罪活动。相比较于主动实施犯罪的“东宁烟”是居于从属地位。被告人李某被动地听从“东宁烟”的指使,对于整个犯罪过程也根本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力,处于被支配地位,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
3、被告人李某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并不知情,至于这批烟草专卖品是在哪里购买的、购买价格是多少,准备卖给谁、卖出价是多少等等关键问题,更是无从知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李某的行为显然符合从犯的特征,是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应当作减轻量刑。
二、本案属非法经营未遂。本案运输的烟草制品在公路运输途中被截获,经营没有得逞,没有实际交易。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
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被抓获后,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还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被告人在此案之前从未受过任何法律处分,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足有关,只是一念之差,在别人的劝诱下,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
2、被告人李某且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对自己的行为深深自责。
3、被告人李某还没有在本案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没有违法所得,约定的运费还没有支付,相反还贴进了几千元的为货车加油等费用。
4、从本案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还未造成国家的任何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涉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并未造成市场的混乱,未给消费者造成影响。
5、从平时表现来看,被告人平时为人忠厚老实,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这次犯罪,是李某法律意识不足,致使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李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新怀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6、被告人家庭条件困难,家中有年老的父亲和待业在家妻子需要扶养,是家庭的顶梁柱。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在本案的行为中只是帮助运输,为其余同案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本案行为中只是起了帮助作用,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李某具有的以上情节,
结合本院和各地法院的已有大量生效判决,对本案被告人李某这种情况,应当作出大幅度的减轻量刑。像本案被告人李某一样案情的在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判处很多,提供运输的帮助犯,涉案金额与本案相近的,差不多都是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有期徒刑,大部分还适用缓刑。其中××人民法院判处的被告人吴某因为他人运输烟草制品,涉嫌犯非法经营案,价值达1851907.86元,比本案被告人两倍不多,也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还有其他相关的案例。
再者,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以,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李某的刑事责任作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
201 年 月 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因烟草异地经营,犯非法经营罪,数额390万,请问量刑严重吗?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怎样写?
[律师回复]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通过对证据的详细调查以及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找到了案件的不足之处,最终确立了基本的辩护思路。(一)、借证经营不等于无证经营
1、工商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均为发达商店,虽然烟草证上写有经营人,但不能改变权利主体为发达商店的法律性质。
2、公诉方、合议庭均认可普通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效力,在此不再重复。
3、民诉法司法解释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说明民事法律中认同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同的情形。
4、事实上,该案中,非法经营罪的基础即借证经营香烟,在审理案件中,无法彻底抛开民事法律而来进行研究。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该案罪与非罪的问题。
5、烟草零售经营权也随之转让,理由如下:A:该店的经营权实际上包括烟草经营权,后来店的经营权与烟草的经营权已经同一;B:烟草零售许可证本质上也是行政许可,而工商营业执照的性质也是行政许可,两者法律性质完全一样;C:烟草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借证经营事宜;D: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效力属于规章,其规定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项,无论从层级上、还是从规范的性质上(管理性规范),均不能否定经营权的转让效力。E:行政许可法有规定,不允许转让行政许可。但是本案中烟草零售许可证并未转让给被告人。转让的仅仅是经营权。F:如果是烟草零售许可证上权利主体是有限公司,还是否可以转让?是否构成犯罪?其实道理是一样的,不能因为性质的不同而导致法律定性的不同。
6、被告人从订货、收货、销售的流程来看,均和有证经营一样。
7、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有证经营,第一节事情应该从犯罪数额中剔除。(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1、涉案数额共计一百三十余万元,经鉴定里面只有三条三五牌香烟是假烟。其它均为真烟。香烟质量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真烟的进货渠道均是烟草公司,从订货、付款、配送均是烟草公司正规渠道。没有影响烟草公司在该地区的销售。
3、零售业务也是在法定经营场所内按照正常的零售价格,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
4、平时业务也都在烟草公司的监控内进行,且接受烟草公司的日常管理。
5、被告通过自己的努力,由于口碑比较好,获得市场认可,销售业绩有很大的提升,烟草公司的评级结果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6、被告未对市场造成冲击,也未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被告销售的是真烟、进货渠道、方式、零售均符合烟草公司规定,其实质和有证的经营户一样经营。
7、被告主观恶性不大,其是因为小孩当时在附近学校读书,为了带小孩读书,临时找店铺经营,后发现生意尚可,遂继续经营。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仅规定情节严重的数额,对情节特别严重未有规定,目的就是留有余地防止一刀切,而让法官结合多种因素认定是否是情节特别严重。
9、湖北高院对情节特别严重做了数额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意见仅供参考,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授权给高院,其这样的规定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事实上,数额绝非情节特别严重的唯一标准,具体到本案,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比较大,但是结合其它因素分析,该案并非一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0、被告从归案后对犯罪事实及数额没有任何争议,悔罪态度比较好,仅对是否构成犯罪存有一定疑问,我们认为这属于对法律的辩解,不属于拒不认罪,事实上未经法庭审判,是否构成犯罪、犯有多大的罪都有待于进一步确定。1
1、被告也愿意交纳罚金,接受法律的处罚。1
2、被告法制意识淡薄,以前未受过相关处罚,并且现在已经不再经营该店,这和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是有本质的区别的。1
3、烟草的特点是高基数低利润,虽然数额很大,但是被告牟利非常少,如果再除去正常的开支,纯利润就更少了。1
4、因此本案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还恳请贵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来综合认定。1
5、这样的行为很普遍,抓典型要考虑执法的平衡,尤其是刑法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不可轻率。(三)、烟草公司明知被告人借证经营仍提供香烟
1、被告人借证经营时间长达三年,烟草公司完全有条件也有可能发现这种情况并且纠正。
2、证人****证言:其从2006年10月(即被告人刚开始经营香烟时)就知道不是****本人经营,并且每周去一次。
3、证人****证言:****向其反映过上述事项,而其是烟草公司在该片的稽查,实际是代表着烟草公司进行管理。
4、其实不管是否是亲戚,烟草公司都明知实际经营者不是冯荣玲本人,而是否是亲戚并不影响法律的定性。
5、订货时,烟草公司也明知不是*****本人,因为根据供述,定货大多是第一被告在操作,而*****是女性。
6、事实上,如果烟草公司适时提醒,被告人数额不会那么大,如果在第一时间内制止,也不会有今天的犯罪发生。而两被告均可以申领该零售执照,如果及时提醒,两被告完全有条件及时申领执照。
7、烟草公司明知被告人借证经营仍持续不断提供香烟,个人认为属于一种纵容。而纵容之后又进行严厉打击,显失公平。将所有的错误均让被告人进行承担。三、一审结果:法院将从烟草公司进货的金额全部不认定为犯罪金额,因此犯罪金额为6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四、办案体会烟草体制目前仍比较特殊,公司、专卖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然是市场主体,又是行政执法者,政企不分,其可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制裁、约束经营者,维护其身垄断利益,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而罪与非罪,涉及人的生命、自由;刑期长短,关乎家庭幸福、安宁。辩护人能让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也里也颇感欣慰。案例中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的辩护思路。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经营烟草罪如何量刑
具体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朋友是做生意的,但是最近他自己发现那个烟草生意特别的赚钱,他就自己经营了,但是他没有任何的证件,结果就被人家说是非法经营了,那个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烟草专卖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采用“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来确定行为人具体的量刑等级,但对于何为“非法经营数额”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辩护人认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销售数额为标准来认定,而非其购进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分析,被告人吴某买进香烟的行为并未侵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
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对限制买卖物品、专卖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以及市场管理秩序。非法经营罪作为贪利型犯罪,一个市场经营行为,应是买和卖的复合行为,单纯的买进行为并不会对国家烟草的专卖制度造成冲击和影响,就如购买盗版商品一样,单纯的购买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其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非法经营数额应是指销售数额。
1、《烟草专卖解释》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犯罪数额计算采用的是“销售数额”标准。在对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标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系,可参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中也采用了“经营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 同时法释〔2000〕12号文件第十条对于经营数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也作出了规定: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根据该计算方式,经营数额需以行为经营的结果(即卖出的总时长)作为计算的依据。故,辩护人认为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亦可参照该计算方式,以行为销售所得作为其计算依据。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表舅去年开了一个超市,最近因为非法贩卖烟草,让工商局给查了,已经交到了检察院,我帮忙问一下起诉走私成功辩护为非法持有,贩卖烟草辩护是怎么写?
[律师回复]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有异议;但是,对涉案数额有异议
  
1、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2011年3月7日,从交易网点为15-4242的寿光支行打到被告人李某使用的银行卡的1250元的这笔款项为经营烟草的款项,因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有这笔钱打到了被告人使用的账户上,而?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打款人是谁,更?有证据证明打款用途,因此,该笔1250元的款项应当从66230元的数额中扣除。
  
2、根据被告人供述及庭审调查,在被告人李某与第一被告人交易过程中,第一被告人所打的?一笔款项,都包含有50元的车费,共三十七笔,车费总额为1850元,该笔钱是李某代收的第一被告人支付的车费,不属于非法经营的数额,也应当从总额中扣除。
  
3、根据被告人供述及庭审调查,第一被告人刘继敏曾经以汇款的方式从李某处购买过手机及珍珠,费用为一千元,也包含在66230元的总额中,该笔款项不属于非法经营的数额,应当扣除。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是66230元-1250元-1850元-1000元=62130元。公诉人指控第二被告人设立专门账户用于非法经营,?有事实依据,从侦查机关提取的证据可以看出,该账户是2007年设立的,而进行贩卖烟草是2010年开始的,所以说公诉人的指控?有事实依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烟草非法经营罪烟草无罪辩护如何写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