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代理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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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事实情况进行书写。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代理词怎么写?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代理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廊坊市安次区众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前,我仔细阅读了起诉状,详细查阅了与本案相关的所有材料。通过刚才的出庭质证,对本案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下面发表本案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纵观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我方是否违约并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两个问题中,前者是基础和前提,是后者存在与否的根据。合同有效,才能谈得上违约及违约金的问题;如果合同无效,违约及违约金的问题就无从谈起。就合同效力问题,我方坚定地认为,这份土地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份无效合同。其原因有三,一是合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二是转让行为没有告知抵押权人,三是原告心怀恶意,手段违法。这三点已经在答辩状中做了重点阐释,在庭审中也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下面我只对法庭辩论中原告所提及的三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1.关于所转让地块的位置问题。原告认为,土地转让合同中并没有指明转让地块的确切位置,我方可以转让总土地面积中的任何一块,谈不上处置他人财产的问题。原告在这里犯了一个常识性的低级错误。众所周知,任何人购买土地,都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地块的位置。不同的用处决定了不同的位置,不同的位置决定了不同的价位。地块不同,价位不同,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原告购买土地,是要做汽车4S店。做4S店的基本要求就是靠近道路,便于通行。而合同附件所标示出来的15亩地,西靠西外环,南邻乡村路,是我方现有可供选择的地块中最符合原告意图的方位。原告看中了这块土地,并找关系人划出了这张勘测定界图。这张勘测定界图是本合同中唯一实际存在的附件,是原告自己找人画出来并附于合同之后的,其目的就在于明确地块的位置以防双方产生歧义。现在原告却说地块位置未定,我方可以划出任何一块面积为15亩的地块交给原告,真的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这种说法不仅违背了基本常识,而且还否定了用以标明地块确切位置的勘测定界图这一合同附件的基本效力,其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混淆是非,掩盖合同处分了他人财产这一基本的事实。但事实就是事实,任何巧言令色如簧之舌也不能改变摆在眼前的事实情况。

2.关于0.3135公顷土地的归属问题。众祥工艺和众祥物流原本属于同一个股东,地界划分的不很清晰,在修筑西外环南沿路之前,土地本连成一片。南沿路修成后,土地被切割为两块。2009年,现股东张书武从原股东手中收购了众祥工艺,两个公司的土地界限才得以划分清晰。按照现在的划界,众祥物流的土地绝大部分在南沿路西侧,但在路的东侧众祥工艺土地的西南角还遗留下来0.3135公顷;而属于众祥工艺的土地绝大部分在南沿路东侧,但在路的西侧众祥物流土地的东北角还遗留下来0.2公顷。为了土地的整体规划和利用,我方已经和众祥物流达成意向,对两块遗留的土地进行置换,我方补足差额。但众祥物流的土地尚在抵押中,需今年11月份解除抵押后才能置换。所以当原告找到我方商谈土地转让事项并指定地块后,我方已经明确告知原告这块土地存在的归属问题。而原告提出他们可以找到内部关系,先作出一个假土地证用来办理先期手续,待置换完成真的土地证办下来后再换下假土地证,土地的归属问题并不妨碍合同的进展。由于我方听信了原告这样的保证,才与之签署了这份合同。

有一点需要说明,合同附件中的勘测定界图中的0.3135公顷土地的所有者为众祥物流,这是老土地证所标示的土地所有者。而我方所提供的证据一、二中的廊坊市安次区亮凯商贸有限公司,是按照新的土地证所标示的土地所有者。虽然标示的土地所有人不同,但所说明的问题是相同的。

3关于转让行为没有告知抵押权人的问题。原告对我方土地已做抵押没有异议,但认为没有告知抵押权人是我方的责任。事实情况是,由于原告承诺可以私下办理假土地证,待众祥物流的0.3135公顷土地置换完成后和我方的0.6865公顷一起办理土地证,到时或抵押已经解除,或再告知抵押权人。我方听信了原告的承诺,当时没有告知抵押权人。原告交付50万元土地款后,为了履行我方的义务,我方先行向廊坊市国土局提起了办理所属土地的转让申请手续。但此申请被土地局驳回。考虑到土地转让难以进行,同时考虑到原告的利益,在和原告沟通后,我方将50万土地款返回了原告。

以上是我方对相关问题做的进一步说明。我方认为,在合同无效这一法律关系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在进行相关辩护的时候需要交双方冲突的事实确定,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将委托人所向要的最后审判结果写出来,然后再对其相关做出一定的辩护。律师要最把被告人和原告之间的情绪进行相关冷静,然后其做出最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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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理解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如何界定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也就是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等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 (1)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2)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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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如何界定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也就是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等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 (1)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2)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如何交,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出让方 1.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4.企业所得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二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入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而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土地出让金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三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可作挂账处理;其二,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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