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单位犯罪 认定单位犯罪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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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何谓单位犯罪 认定单位犯罪的条件是什么

一、何谓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认定单位犯罪的条件是什么

(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那么,单位犯罪的范围是应该没有什么限制的,只要单位领导人为单位利益经过决策程序所出的决定都应看作是单位自身的决定和行为,而且,作为预防单位犯罪的最佳对策,应当是处罚单位代表或成员。因为,只要让他们不产生犯罪念头就够了,而没有必要特地处罚单位。这些推论显然与我国刑法规定相悖。其次,上述理解有扩大或缩小单位犯罪范围之虞。一方面,因为凡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就是单位自身的意志,而实施的犯罪都转嫁为单位犯罪;另一方面,只要证明单位代表或成员与犯罪无关,则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使有些单位犯罪逃脱法律的刑罚追究。再次,上述理解尚不涵盖现实生活中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如在一些规模大的企业中,由于拥有复杂的决策程序,业务实施责任分散,单位代表往往不直接干预具体业务。在实际中,造成的犯罪结果往往因难以寻找与单位代表的关系而难以定罪。

反之,在一些小企业中,权力集中,这种企业犯罪,很容易映证单位领导的责任,由此对单位定罪。这样,就造成了罪与非罪因企业规模而有区别,造成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应认识到单位自身情况对单位中的自然人作出某种决定时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正如美国的法人犯罪论的研究成果所表明的,法人并不是单纯的自然人的集合,法人为实现自己的既定目的,会通过一定方法,在制定正式规则的同时,还会增加报酬、晋升职称或官职等巧妙刺激自然人的目标。即单位是具有远在其组织人员的自然人的总和之上的影响力和复杂性的社会组织体。所以,笔者认为,在考虑单位犯罪的单位意志时,除了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意志外,还必须融合进单位自身的制约机制的因素。即当单位决策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主观恶意,只有在单位本身的制约机制下,如单位的组织制度、章程、业务范围等的范围内,即其成员主观恶意与单位性质、利益相联系之中,才能上升为单位集体的主观恶意。

(3)法律规定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所谓单位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犯罪单位来讲,刑事责任就是单位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承担。从国家方面说,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犯罪)的人的一种否定评价。在众多的理论和学术观点中,认为只有单位的违法行为达到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程度,且必须受刑罚处罚,单位的该行为才可被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个内容或称后果。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单位犯罪是单位负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单位受刑罚处罚必定是单位应负刑事责任的时候。

在单位犯罪中,又区分为一般单位犯罪和特殊单位犯罪,后者主要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而前者往往就是一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单位犯罪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毕竟是少数,而一些罪名除了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之外,其实自然人也是可以成立本罪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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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应该如何认定单位自首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单位自首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集体研究后自动投案。犯罪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在此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二是未经集体研究后自动投案。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但是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三是个别投案。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只对该人认定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同样,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单位犯罪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犯罪怎么样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怎么认定
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集体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思想和行为的机构研究决定,如职代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等。负责人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思想和行为的领导个人即代表者决定,如厂长、董事长、经理、行政长官决定等。如果单位代表者之外的其他内部人员在没有得到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意志,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和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也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如果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得到了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则为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成立,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条文。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单位组织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有些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单位根本无法实施,更谈不上犯罪。有些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不可能成为这些犯罪的主体.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是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构成单位犯罪。
同时,还应注意到,刑法分则中,对大最的单位犯罪,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必要要件。此时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构成单位犯罪。
因此,即使单位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该行为可由单位构成犯罪或尚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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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位犯罪怎么认定
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集体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思想和行为的机构研究决定,如职代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等。负责人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思想和行为的领导个人即代表者决定,如厂长、董事长、经理、行政长官决定等。如果单位代表者之外的其他内部人员在没有得到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意志,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和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也只能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如果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得到了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则为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成立,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条文。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单位组织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有些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单位根本无法实施,更谈不上犯罪。有些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不可能成为这些犯罪的主体.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是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构成单位犯罪。
同时,还应注意到,刑法分则中,对大最的单位犯罪,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必要要件。此时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构成单位犯罪。
因此,即使单位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该行为可由单位构成犯罪或尚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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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怎样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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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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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
  
(2)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人员;
  
(3)为实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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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单位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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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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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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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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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
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1、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等,可以认定为单位。2、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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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哪些 刑法第120条资助活动罪;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罪;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51—153条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第190条逃汇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逃税罪; 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 第347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55条非法提供品、罪; 第363—365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87条单位罪;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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