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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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增加了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的。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提出诉讼时要写明诉讼的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信息,如果在提出了诉讼请求后,原告也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法院增加其他诉讼请求的。
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吗?

一、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吗?

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标的额,就是增加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三、区分

诉讼标的自然也相应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 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所谓最基本的单位, 意思是指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上利益所不能再细分的具体事项, 如果再细分就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法律上的利益, 这些利益按照某种根据可以加以划分, 在不能再划分时的基本单位就是诉讼标的。

法院总是根据每一个具体诉讼标的来作出判决的, 不大可能笼统地对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决。无论是德国, 还是日本、奥地利、意大利等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使用诉讼标的概念, 而多数情况下是使用诉讼请求的说法。

四、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也是要按照规定实际情况将起诉的原因以及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书写在起诉状中,法院在受理了诉讼案件后也是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的,那么在审理的过程中也是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如果不认同判决结果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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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二审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怎么办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打人时损坏的原告的财产。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审判长审查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之后,认为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由人民另行立案审理。比如,甲诉乙,要求乙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归还欠款。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 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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