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乙方为甲方的股东,为方便甲方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将自有车辆无偿借给甲方使用,并一致同意以下协议:
一、合同时限:
乙方无偿将该车辆借给甲方使用,使用起止日期为 至
二、车辆现状:
车辆规格型号 ,车牌号 ,车辆发动机号 ,车辆购置时间 ,车辆使用性质 ,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状况 .
三、权利、义务:
1、甲方为无偿使用该车辆,不支付任何租赁费用;
2、乙方应保证车辆由乙方本人驾驶,保证车辆的安全、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如发生车辆被偷窃,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或人员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修复;
3、甲方应负责报销在车辆使用期间内所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保险费、过路费、汽油费、年检费等与该车辆一切相关的费用。
四、其他事项:
1、乙方不论以何种原因在甲方公司离职并撤股的当日,本协议即时作废。
2、甲方不论以何种原因终止营业的当日,本协议即时作废。
4、本协议如有不足之处,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二、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
2合同具有违法性
3合同没有约束力
4合同自始无效。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
四、合同解除条款
《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机动车辆在双方约定好的条款下是可以签订合同来保护双方利益的,签订了合同就代表着双方是有利益纠纷的,因此在协商条款的时候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避免在合同期间双方出现什么纠纷而造成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