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是何时?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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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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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肢体鉴定一般是交通事故发生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鉴定时间不对会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是何时?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是何时?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2条明确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肢体鉴定一般是交通事故发生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鉴定时间不对会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2、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求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3、不管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伤残鉴定委托书还是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伤残鉴定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带着去做。原因是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对伤残鉴定的标准掌握的比较好,看到相关材料大致就可以判断出伤残级别,防止有的保险公司和鉴定机构勾结,将当事人的伤残鉴定做低;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去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知道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鉴定结论相对就会客观公正

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谁出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费用谁出:鉴定之前应当与对方沟通鉴定的必要性与支付比例,最终应该是对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支付。

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如果因为驾驶员的疏忽或者其他的意外情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也是需要及时的进行伤残鉴定的,在鉴定时也是需要到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的过程中也是不可以出现伪造或者弄虚造假的情况出现,如果对伤残鉴定的结果不认同也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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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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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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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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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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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和商业保险鉴定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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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工伤鉴定的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其他伤囘残鉴定鉴定标准也有不同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囘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囘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囘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囘残评定》(公囘安部发布,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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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非因工伤囘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1月1日实施);
9《人体损伤囘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制定,自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0《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1《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工伤鉴定中工伤残等级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工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 16180-)》
这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共分为十个鉴定标准,最严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现将一级和十级鉴定标准简介如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劳动者受伤后只有经过鉴定才能确定伤残等级,确定了伤残等级才能据此加以索赔,这样才能更好为自身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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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近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针对市民咨询较多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内容进行了解答,帮助市民加深对工伤保险的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莫等工伤发生,才意识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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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伤残等级如何划分如何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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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病内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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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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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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