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上什么是商标侵权法?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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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在司法解释上可以认定为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商标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商标侵权的相关情况进行司法判决和处理,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和判决。
司法解释上什么是商标侵权法?

一、司法解释上什么是商标侵权法?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二、商标侵权的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按照法律中规定的条款对商标侵权的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当事人因商标问题被侵权后,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严格按照司法机关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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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因此,认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该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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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其实就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把和他人在先使用并且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抢先一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一种行为。
主观上的恶意性就是注册人明知道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还没有把这个商标注册而去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3方面来判断:
1、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大众所熟知的商标,不管是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从模仿的方式,我们都不需要去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就是具有恶意的明知故犯;
2、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选择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是要给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的行为。就可以判断这个行为就是“恶意抢注”。抢注者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非常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再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用高价再赎回。
3、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和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的话,我们基本上也是可以推断抢注者在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二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并不远,前者知道或不可能不会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二、仿冒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冒未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就擅自使用和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仿冒他人品牌来销售商品、服务,然后使用他人的商誉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及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利益,而且还会让消费者对两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可能使消费者会误认误购,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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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进行其他注册的行为就是: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人把未注册商标注册为商号、域名或者外观设计等其他商业标记或智力成果权的行为。这种抢注者的目的就在于用其依法所获得的其他权利来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抗侵权的指控,造成商标权利和他知识产权的冲突,目前不同的对这种权利冲突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所以说这种情况下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一定能一定能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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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商标侵权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国的商标侵权的认定中,行为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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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做生意的,有个小团队。但竞争公司老用些手段来对付我们。想知道侵犯商业秘密司法解释是什么,有哪些行为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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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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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但商标权被人为划定成“禁”(禁用权)与“行”(专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权利的效力仅及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但在“禁”的方面,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这样就造成了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有鉴于此,本文作者拟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一番探讨,以有助于今后的工作。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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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这个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对商标侵权责任的规定是:一个是对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种侵权商标行为,一个是对这个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有一个是对这个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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