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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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浩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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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离婚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那么可能相应需要他签字的地方就不会签,但这并不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起诉离婚中即使一方不签字,只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的,那最终也是会准许夫妻离婚。
诉讼离婚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一、诉讼离婚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起诉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对方不签字,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起诉离婚对方是否签字不是关键,关键是是否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起诉离婚要多久能离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一审不判离的话,原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之后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但二审改判的概率很小),而二审一般又要3个月的时间。也可以不上诉,而是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重新进入一审程序,时间同上。如果法院依然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可能再次判不离。那就只好再等6个月,进入第三次起诉。

因此,起诉离婚最快一、两个月就完成,最长要拖好几年也离不下来。

首先,协议离婚中若一方不签字,意味着其并不同意离婚,那此时就不能强行要求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因为不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要求。但要是在诉讼离婚中,一方当事人是否签字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因为此时判决离婚不要求当事人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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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另一方不签字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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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要付诉讼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改变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
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本办法
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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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来受理的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你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 移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 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的表现。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3、移送程序较随意 个别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 4、移送案件时诉讼费不随案移送 个别移送案件没有在移送前及时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或者没有把交纳诉讼费问题向当事人讲清说明,导致个别移送案件长期积压在立案庭不能立案,最终只能立案转业务庭以撤诉处理,在两个都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5、上下级移送案件弊端多 个别案件,基层为了规避矛盾,将自己管辖的案件随意报请上级审理,上级有时也将本该自己管辖的一审疑难、复杂案件交下级审理。例如破产类案件,破产清算在上级,破产终结后,职工与破产企业对补偿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级交由下级审理。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公正审理,也没有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这样一来,增大了管辖权上下转移的随意性,助长了管辖中的无序现象,造成滥用此项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给公正执行的形象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官缺乏审判责任心 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转型期,企业改制、职工下岗、拆迁等现象尤其在老工业基地较为突出,这些基于国家政策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非一己之力所能解决。因这些问题所导致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侵权案件、破产案件等问题较难处理,在面对这些问题时选择逃避的态度,互相推诿,移送管辖成为无奈之举,也是结案了事之选。其实这也体现人民法官责任心的缺失,没有把履行审判职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没有真正把作为自己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如: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甲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也在甲地,案件在甲地基层立案后,被告以自己的住所地在乙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到乙地基层审理,承办法官随将该案移送至乙地基层。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继承纠纷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这个案件中看出法官确实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移送案件过于盲目。甚至一些移送的案件立案时间与决定移送时间相差数月,大大超出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2、当事人滥用权利 通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往往是被告方,作为管辖权异议的行使着,被告方通常懈怠于诉讼,为了改变被告的被动地位,便会在接到状时认真查找诉状中存在的问题。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到被告现住所甲地基层,被告以自己已离开原住所超出一年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原告遂选择撤诉,到被告居住满一年的乙地基层。在乙地基层受理后,被告又拿出自己在甲地居住的证明,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乙地基层因不了解情况,又将案件移送至甲地基层。原告遂奔波于甲、乙两地,经过了一年,案件仍未进行到实体审理阶段。这实际上就是当事人滥用管辖权的一个典型表现,两个均不知情,在这件事情上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也反映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懂得运用诉讼 权利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有部分人开始滥用法律以实现自己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3、现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法规中涉及移送管辖制度的名文规定较为笼统,仅对适用情形作出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立法本意肯定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管辖。但正是没有成文性的约束性规定,导致法官、当事人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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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买房另一方必须签字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一方买房另一方必须签字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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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后,小孩监护权一方擅自更改小孩的名字,另一方如果要提起诉讼,有没有诉讼期限限制?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决定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006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王小某与被执行人罗生某经安福县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婚生男孩(1岁多)罗小聪由申请执行人抚养,被执行人每年负担小孩的抚养费3120元至成年。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前两年,被执行人均按判决书要求每年给付小孩的抚养费3120元,但2008年的抚养费拒付。理由是申请执行人已将小孩的姓名由罗小某改为王某壮。为此,王小某于2009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可否拒付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抚养人罗小某才3岁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王小某在未取得另一监护人即被执行人罗文斌的同意就擅自将小孩的姓名由罗英杰改为王某壮,导致被执行人拒付抚养费且被执行人罗生某履行的是生效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载明了被抚养的对象为罗小某,而非王某壮,既然被抚养的对象即权利主体变了,那被执行人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为此,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而应该裁定中止执行,待双方对小孩的姓名问题得到解决后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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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都负有对子女教育和抚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王某壮与罗小某系同一个人,系被执行人罗生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罗生某与王小某的离婚而终结,也不因为小孩的姓名更改而终结,不管小孩叫王某壮或罗小某,被执行人罗生某都是小孩的亲生父亲,罗生某对小孩都负有抚养的义务,因而被执行人罗生某必须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只是对小孩更换姓名产生争议,对小孩是抚养费的主体并无争议,王某壮实际上仍然是生效判决书上所确定的权利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决定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罗小某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而罗小某的监护人有两人即申请执行人王小某和被执行人罗生某,按理,更换小孩的姓名应由小孩的父母双方协商决定,王小某在未征得罗生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小孩的姓名由罗小某改为王某壮,侵犯了被执行人罗生某的权利,但这不能成为罗生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换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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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备选字号,是只写一个字,还是另外换一个字
[律师回复] 这个书写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在错误旁更正,双方签字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个月:________元月 ),房屋押金 ( 个月, 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 日前支付。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补充协议: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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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贷款需要另一方签字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贷款时是否需要对方同意并签字,关键在于贷款的性质和用途。如果这笔贷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开销,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候就需要另一方签字确认。因此,在贷款前,务必明确贷款的目的,并取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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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可以把一方名字加到另一方名字上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的,有名字就肯定是共同财产了。如果是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看谁出钱多,就支持谁。扩展资料: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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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买房另一方必须签字吗
购买房产时,夫妻双方并非必须共同签署协议,这取决于购买房产合同中的买方是否包括双方。若仅有一方为买方,则该方单独签署即可。交易完成后,会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和共有人权益证书,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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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合同是一个人名字,另一个人名字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如果开发商已经网签了该房产,那名字拿房产证时候是改不了的,但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进行房产证的变更(即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前提没有贷款。 二、购房合同更名手续有两种情况:
1、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以你妻子名字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
2、第二种情况是已经登记过,这就麻烦些了,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
三、如果没有贷款,办完两证后可以再去加名字。几百块的费用。有贷款需要把贷款结清后才能加名字。扩展资料一般程序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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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一方已签字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判决书一方已签字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判决书一方已签字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1、只要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方依法送达了,即使当事人不签字,也视为送达;
2、如果是一审判决,送达之日15天内没人上诉,一审判决就生效;
3、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修正)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有过错方离婚会判离婚吗
而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这样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即便是强制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对夫妻双方都将痛苦不堪。这样不但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过错方往往会迁怒于无过错方,为了摆脱婚姻关系,变本加厉地摧残和迫害无过错方,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离婚,或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列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通奸未予列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经济上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
离婚判决书一方已签字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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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方依法送达了,即使当事人不签字,也视为送达;
2、如果是一审判决,送达之日15天内没人上诉,一审判决就生效;
3、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修正)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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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这样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即便是强制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对夫妻双方都将痛苦不堪。这样不但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过错方往往会迁怒于无过错方,为了摆脱婚姻关系,变本加厉地摧残和迫害无过错方,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离婚,或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列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通奸未予列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经济上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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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一审判决,送达之日15天内没人上诉,一审判决就生效;
3、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修正)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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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离婚,或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列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通奸未予列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在经济上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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