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纳入工资总额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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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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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究竟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要列入工资吗?答案是肯定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1、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有规定,职工薪酬中就包括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经济补偿金。2、从个税上看,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税。

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纳入工资总额

一、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纳入工资总额

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一)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实还是比较多,而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的人认为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此时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其实要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之后双方确实是协商一致解除了,这样的情况下单位仍旧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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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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