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可以处置预期的财产吗?
对预期财产一般不可以立遗嘱,因为预期财产只是一种预测,可能是盈利也有可能是亏损,是不确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只能对自己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预期收益也称为期望收益,是指如果没有意外事件发生时根据已知信息所预测能得到的收益。通常 未来的资产收益是不确定的。预期是一种预测,可能实现,也可能实现不了。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的法律效应必须经见证人的相关情况来进行认定,合法的遗嘱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见证人存在的,对于见证人的认定上,法律上的规定是其与遗嘱中认定的继承人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有遗嘱具备合法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的进行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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