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只是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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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是,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第二种情况是实行行为中止了,犯罪嫌疑人有效的防止了犯罪事实结果的发生。这都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发生。所以犯罪中止不一定是要试行阶段中停止就是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只是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吗?

一、犯罪中止只是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吗?

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西班牙等将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在立法上明确加以区分。可见我国的未遂犯即大陆法系的障碍未遂,而犯罪中止则是中止未遂。应该说我国刑法将犯罪中止从未遂犯中独立出来是考虑到了在中止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上都与障碍未遂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

从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或放弃犯罪,这种情形一般称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而犯罪结果最终出现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一般称为特殊中止。①两者的构成要件略有区别。犯罪中止具体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影响较大。三特征说一般认为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包括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征说认为在三特征说基础上还有一个客观性要件,即认为犯罪中止不仅主观上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客观上有中止行为。笔者认为客观性要件可以包容于自动性要件中。我国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学说,将自动性分为内心的主动停止和行为上的客观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但无须割裂开来进行论述。笔者拟从三要件说来分析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在我国,犯罪中止一般都是当做犯罪未遂来进行的处理。对于中止犯如果是没有造成相关损害的会免除其相关刑法。如果造成了相关损害的话,会减少其相关刑法。毕竟中止犯在犯罪行为上有了一定的悔改。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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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不想在现在的公司上班,我想问一下那个合同终止阶段的内容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如出现合同中债务已经依约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中任一情形的,合同即告终止。此为法定的合同终止,另外,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终止合同。
  合同的终止并不是合同责任的终止。如果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此时因解除而终止合同的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不应影响权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终止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消失,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直接规定的,因此,合同终止后合同条款也相应地失去其效力,但仅是合同的履行效力终止。即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效力终止。但在实际中,合同终止后仍会产生遗留,当事人在缔约时一般应对此类情况作出约定。为实际满足合同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98条规定,如果合同终止后尚未结算清理完毕的,其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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