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换押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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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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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回补充侦查的换押证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如果转移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地点的话,在交接转移的过程当中是必须要出具换押证的。比如检察院把案件退回了公安机关,换押证就应该有人民检察院依法制作,换押证并不像犯罪嫌疑人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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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回补充侦查换押证是什么?

换押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文书。仅限于司法机关使用。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既然是退回补充侦查的,那就说明之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关押到人民检察院了,人民检察院不能空口无凭的把案件予以退回。在案件退回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也要一并重新退回公安机关的,下面的看守所在没有见到换押证的情况下无法直接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换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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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1、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单位要向送达换押票,即你局应向送达换押手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知道案件现在在哪个机关办理,便于管理。如果案件在公安局,和检察院要提审该人要经过公安局在提审手续上盖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或者检察院,以此类推。<br/>2、法律依据:<br/>《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br/>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br/>(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br/>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br/>(二)、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br/>《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br/>(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br/>(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br/>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br/>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br/>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br/>(四)、办案人员凭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应当拒绝提讯、提解。<br/>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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