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是无偿辞退的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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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是无偿辞退的情形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大家都知道,如果用人单位进行辞退劳动者,在一般的情况下,都会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金额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的薪资决定的,不赔偿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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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是无偿辞退的情形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进行辞退劳动者都需要赔偿的,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但不需要赔偿劳动者,还可以让劳动者进行赔偿损失。不过没有任何原因的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法进行赔偿,不赔偿,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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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的威胁巨大;首先看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无驾驶证说明该人驾驶技术没有通过国家考试,还有重大缺陷,需要继续训练。如果无证就驾机动车上路,等于是没有驾车资格而开车。一段时间以来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此公安部多次发出通告严禁任何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禁任何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此,本法对上述行为分别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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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都是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行为,必须给予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因为,有些行为如果后果严重,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就适用于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而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也是适用的。所以不可忽视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有些人可能仅是为了泄私愤、为报复、为图小利甚至是为了恶作剧而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但却可能招致车损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带来众多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本条对这类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但足以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要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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